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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建议
时间:2021-12-14 13:1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明确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途径。
明晰版权保护范围和获取途径,应在现有基础上拓展保护范围,所有在此保护范围内的不正当事实行为均可视为侵权。
首先,一部作品受法律保护,应当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内容的知识成果;二是要在文学上,在美术、科技领域内的作品;第三,它可以复制有创意;第四,作品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和公序良俗。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操作出版的作品或未发表但已发表但已在网络上发表并公开的作品,应依法予以保护,主要是对原作进行合法的数字化编辑处理,直接在数字平台上创作作品并发布,网页设计,域名等。获取方式为先公布取得,以先在网络公布为权利人,以登记对抗第三人。
第二,如果一项工作符合以上四项要求,但是还没有完成,在未获得创作者的允许的情况下,将其发布在网络上,并且未署名为创作者所有,或者在未获得创作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因此,本作品发行部分或使用部分的版权属于创作者,出版商或用户的行为属于侵权;如果作品未经创作者的允许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归创作者拥有。它发布的行为仍属侵权行为,但是否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认定的范畴,可考虑对创作者的事后追认。
㈡确定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
可以保证其真实性,而非侦查程序或诉讼程序所作的网络信息的打印输出,应当被视为传闻规则的例外。本印刷输出仅是电脑记录的外部表现,旨在加强网路资讯的可读性,而实质网路资讯并非印刷品本身,而是以电子形式记录。
(三)确定网络信息可采性在网络著作权认定中的标准。
网上信息可采性主要表现为相关、合法、真实三个方面,关联性主要是网络信息与侵权行为的关联程度,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因此难点是真实性和合法性。互联网信息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产生、传递、储存、显示、展示等方面,特别是在其各个环节中,呈现环节可能发生侵犯他人言论自由权、隐私权情况。其实质是指形式上完整、真实,而网络信息依赖于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易受攻击,网络信息本身易被修改,不易留下痕迹。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集网络信息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网络信息的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对真实性可采取直接认定与推定的方式:直接认定时,可以通过常规手段判断网络信息的完整真伪,即可判定其真实性;传统方法无法认定时,可采取推定的方式,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和硬件是可靠的、工作正常的,就可以假定网络信息没有缺陷,以此证明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