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民法基本原则建立的法治精神
时间:2022-02-27 21:1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基于法律政策的效力是不确定的。
这种所谓的基于法律政策的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即德国法律民法建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包括中国大陆和台湾的民事立法。德国法律部门的民法大多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认可。在认可之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认可有效,不认可不生效。这就是所谓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需要确定的制度。根据德国法律系统实际定法的具体规定,目的是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法律将该行为的效力作为政策选择。唯一可疑的是,这项法律政策所追求的法律目的与所选择的立法技术之间存在着不和谐。解决这一问题的目的是有意或无意的,为完成本文想要实现的制度整合铺平了道路。
未成年人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制度的法律政策,即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行为制度的法律技术,即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这两个方面都对私法制度的和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该制度的法律政策违反了私法自治的原则。
包括民法在内的私法的第一个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这意味着私法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义——在私法范围内,法律允许个人自由创造法律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个人的法律关系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创造。这种所谓的不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根据作者的理解,即个人创造的法律关系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7]79-84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在预设私法自治原则的前提下,法律设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以诚实信用原则限制当事人的自治空间,以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限制一方或双方的自治空间,以保护公共利益。[7]153-168此外,我们找不到充分的理由限制私人自治空间。私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就应该在成立时生效。然而,正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律政策的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制度未能体现上述民法基本原则建立的法治精神。其关于未成年人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规定,使未成年人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成立但无效的悬挂状态。因此,它大大压缩了这些人的私法自治空间。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在日本,法国对未成年人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是立即生效的,但属于可撤销之列。[8]可撤销是指法律行为已生效,但有撤销权的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行使撤销权,从而消除有效的法律行为;但是,有撤销权的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行为最终将有效。乍一看,两者差别不大,但仔细考虑,两者反映的法律政策差异很大:待确定的法律行为成立后不生效,只有在确认后才能生效。如果不确认,它们将永远无法生效。因此,使其无效是其制度设计的策略;可撤销法律行为立即生效。如果失去效力,则不得行使撤销权。此外,与未设置的效力待定制度中的可撤销权限制相比,可撤销权限制的可撤销权限制。因此,可撤销法律行为是立即生效的。如果失则不得行使撤销权限制度无效。因此,可撤销制度中的可撤销权限制。换句话说,前者正朝着无效的可能性发展,而后者则朝着继续有效的可能性发展。比较法的研究结果告诉我们,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更有可能不产生他们想要的法律效力,这违反了私法自治原则的有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