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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动物或建筑物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时间:2022-05-18 22:2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构成和发展物之管理者的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确立的物业管理领导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项:受害人有一定的损害;损害是由一定的责任原因造成的;损害与责任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原因是车辆(指各种交通工具)造成的损坏。[37]这里的物品不限于危险物品,而是扩展到所有物品,包括动产和房地产,以及通常无危险的物品,如塑料袋、椅子和平底雪橇,只适用于动物、建筑物和其他由特殊法律调整的物品。[38]
物体管理领导的责任主体是物体的管理领导,即在损害发生时,实际上独立行使使用、指挥和控制权限的人。原则上,他是事物的所有者,但不限于此,只是在证据法中,推定事物的所有者实际上是独立行使、指挥和控制事物的人。其他事物的实际占有人或使用人,无论是法律占有人还是使用人,如地上所有人、借款人、承租人、承包人等,或实际占有人或使用人,如盗窃者、强盗或侵占人,都必须是事物的管理人。[39]
就物业管理领导的责任而言,有三个免责原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承认这种免责原因主要是基于因果关系的观点重新定义责任范围。因为如果损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第三人的行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往往在实现损害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责任原因的事实和损害要么完全缺乏因果关系,要么缺乏部分因果关系。从公平分配损害风险的角度来看,至少应该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或一部风险。[40]监管者自身能力的缺乏不构成免责的原因。如果法国最高法院1982年2月10日作出的判决(Lindi),一个男孩仍然踢瓶子作为足球监管者。[40]监管者自身能力的缺乏不构成免责的原因。如果瓶子在法国最高法院判决(Lindidi)。
可以说,法国法院已经广泛扩大了物业管理领导的责任,但这种过于广泛的风险责任也有其自身的缺点。过度使用会不当地侵入本应由过错责任调整的领域,给企业带来不当的经济压力。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认为,第1384条第1款的扩张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结果:违反了法典起草人的初衷。民法典中关于动物或建筑物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现在似乎已成为确定事物的监管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障碍。因为根据法典,领导可以证明他没有过错,并要求免除责任。[42][43]
在当代法院对事物监督者责任的判决中,越来越多地引入了过错责任的组成部分,特别反映了事物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之间的区别。事物必须对损害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简单的消极作用是不够的。监管机构不需要对没有任何行动的事物负责。在判断事物是否发挥了积极作用的问题上,法国法律也越来越受到过失认定的影响。例如,在1997年4月2日法国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判决中,一名摩托车乘客的青少年将头盔举在手臂上,钩住了另一辆从旁边超车的摩托车。因此,最高法院确定了乘客的过错,但同时指出,头盔的行为是不正常的,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作用,因此它是损坏的工具。也就是说,监管机构的过错构成了头盔的积极作用。[44]法国学者丹尼斯认为:物体位于其位置,在环境或正常使用过程中起着负面作用;相反,异常行为反映了对损害的积极作用。将异常行为等同于监管机构的不当行为要容易得多。异常行为表明监管机构已经实施了监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