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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规定的实际困境
时间:2022-11-01 22:5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规定的实际困境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无论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抑或是“特殊监护模式”都共同指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国家责任。“虽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照顾和教育首先是父母的责任,但互联网的普遍性为未成年人接触外界提供了直接机会,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控制减弱,导致父母无法防范未成年人的网络风险,必须依靠国家力量来改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8然而,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践仍面临诸多困难。(一)法律制度不完善。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国家尚未单独立法,有关规定仅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内容不反映互联网环境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构成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多层、多头的法律体系格局导致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冲突。(2)执法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执法仍处于初级阶段。抖音在美国受到了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国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执法不力。在执法依据方面,《网络安全法》作为现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基本法,仍存在诸多缺陷。例如:部分“蜻蜓点水”宣传条款缺乏实际操作性;术语体系混乱,互联网企业相继使用。“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提供者”等多种称谓;政府内部职权转让关系、机构设置关系等。在执法模式方面,执法机关过去将有效的执法模式放置在物理空间的网络空间中“水土不服”。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使得管辖权纠纷不可避免,网络空间的独特证据形式也使执法机关更难确保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9在执法机制方面,缺乏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的预防、监督和处置机制。具体表现为:对网民、互联网企业等主体的宣传教育不够;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执法制度尚未形成,信息交流共享不畅;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主体、对象、范围和程序不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缺乏有效的衔接程序设计等。在执法能力方面,由于网络执法人员规模有限,具有网络专业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办案效力低下,办案效力低下“一刀切”等现象。(3)司法保障不到位。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特别是对于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司法保障不仅可以有效地拯救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侵权行为,而且可以有效地规范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在实践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司法保障仍存在缺陷。在调查起诉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专业人才稀缺,尚未形成案件处理、、救助的专业环境,需要创新未成年人刑事专项程序模式,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区建设。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如何把握好“法官造法”或者“司法能动主义”实现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目的仍在探索中,青年法院建设也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专业团队不足等问题。在社会支持环节,缺乏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影响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便利性;跨机构、跨区域合作和资源链接机制不良,影响社会力量参与的综合效益;缺乏专业人员,影响项目服务的整体效果;缺乏社会支持措施,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组织服务,影响司法社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10(4)法治意识淡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治理领域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较为突出。就未成年人本身而言,一方面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沉迷于网络游戏,容易陷入各种欺诈陷阱或遭受网络色情、网络欺凌等违法行为,事后不理解或羞于维权;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不强,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诱发盗窃、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就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而言,根据实名系统设置游戏来防止上瘾已经成为业界的常识。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发现,50款游戏的经验发现,只有部分采用实名系统,部分实名系统徒劳的。此外,一些直播平台上的未成年母亲等案例也表明,该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仍容易被交通、日常生活等利益绑架。就家长和学校而言,一些家长缺乏网络安全法律知识,不能有效地指导和监督孩子;一些学校过于重视传统应试教育,网络安全法治教育宣传不够,对未成年人依法上网缺乏必要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