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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定义

教育及其产品属性不仅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新课题。由于人类最早的教育活动始于原始人群的生产和生活,但人们对教育及其产品属性的模糊理解存在诸多争议。从广义上讲,任何提高人们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道德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主要是指学校教育,其意义是教育者根据某些(社会或阶级)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影响学习者的身心,培养他们成为某些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教育产品是指教育组织提供的以培养学生为理念的商品,也称为教育服务。判断教育产品属性的理论依据是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公共产品理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教育本身的变化,人们对教育产品属性的认识不断丰富和发展。
 
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定义
 
公共产品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在1954年11月发表的《经济与统计评论》中指出,此后广泛应用于公共选择和公共经济学领域。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所有社会产品可分为三类: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根据消费过程中受益目标范围和提供方式的差异,社会产品可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以市场形式提供具有个人消费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公共产品由公共行政提供具有共同消费特征的产品或服务。根据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纯理论》中的定义,简单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是这种产品或服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或服务不会导致其他人减少这种产品或服务。与私人产品相比,纯公共产品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消费非竞争性,二是受益的非排他性,三是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他人从公共产品消费中获得的效用,即增加额外消费不会导致生产成本的全部增加。受益的非排他性是指个人在消费某一产品时,在技术上不能排除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公共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提供,不能分为几个单位提供给不同的消费者,具有社会共同消费、共同受益的特点。完全符合三个特点的公共产品称为纯公共产品,不完全符合三个特点的公共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也称为混合产品。根据笔者的拙见,教育产品应列入准公共产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