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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差异原则和教育权

1、基本概念:原状、无知之幕、正义原则
 
罗尔斯构建了一个模拟正义原则是如何产生的虚拟情境。他首先预设,参与者应该有建立良好秩序社会的尝试。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安排良好的社会机构,可以满足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可以被视为自由和平等。因此,为了构建社会合作的原则基础,罗尔斯模拟了一种状态,即原始状态,使自由和独立的参与者能够构建一个相互认可的公平原则。
 
罗尔斯认为,所有处于原始状态的参与者都应该失去或暂时搁置他们的理想、信仰、宗教、社会背景等。就像最纯洁的婴儿一样,只有在这种绝对和纯洁的状态下,我们才能相互追求一个原则来建立一个良好和有序的社会。这就是所谓的无知的场景。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的原则必须是对每个人都公平的原则。①
 
在这种状态下,参与者通过相互反思平衡的考虑,即预设参与者可以平衡地考虑不同的论点,以纠正他们的观点,并实现最终认可的正义原则。这一原则除了考虑论点外,还包括不同立场的考虑。这种反思性的衡量将使我们认真考虑我们的决定和判断的后果,对不同社会地位和立场的影响,然后调整和平衡,最终达成一致的公平原则的共识。
 
二、平等自由权和权利等级
 
在原状态模拟下,罗尔斯表示,平等自由原则是平等参与原则。他要求所有公民有平等的机会,有权平等参与建立社会秩序的法律②。政治参与的具体行动是立法。然而,这种政治参与的平等权利只有建立“基本自由”才有可能。简单地说,这些自由可以是政治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和集会自由、意志自由和意识形态自由、财产自由和法治自由。意识自由和意识形态自由是更高的权利,这被称为背景自由。其次是政治自由、选举自由和选举自由。
 
三、不平等、差异原则和教育权
 
这些自由也可能无法在“即时不正义”的社会关系或个人差异(自然和后天)中实现完全自由,从而导致自由行使不平等。此时,应遵循第二原则所揭示的差异原则,即机会平等,对最弱者最有利。但必须注意的是,第一原则应优先满足,第二原则必须在原状态审查下实施。无论如何,公平的价值内涵总是受到不平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伤害。不可否认的是,罗尔斯认为,公民仍然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自我支持才能真正享有公民的权利。然而,罗尔斯并没有把教育权作为一种不可避免的权利,只是为了教育公民成为一个知识渊博的公民:
 
教育的实质性只在于公民参与能力的培养和自我支持的成员(经济能力的培养),而不在于经济平等关系。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似乎是建立基本的政治原则。虽然差异原则表明了照顾弱势群体的责任,但这并没有反映在教育平等的要求上。和哈耶克一样,罗尔斯也看到了教育的重要性。不同的是,罗尔斯理论更能认识到教育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影响和补救的不平等效用,但仍不能将教育视为基本权利。罗尔斯似乎认为,无论是在原始状态下预设参与者的能力,还是在第二原则下构建正义社会的公民能力,都不需要特别认识到实现这些能力的教育的必要性。从出生时完全无知的状态到具备上述能力,人们必须经历教育过程。如果上述两种能力是罗尔斯理论中最基本的能力,我们需要优先考虑确保这些能力的教育是否应该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权利关系中处于最基本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