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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税收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财政税收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税监督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法制经济,需要我们在财税管理监督活动中遵守规章制度。但从整体市场经济来看,我国财税立法相对滞后,地方单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制定不是很完善和制度,中央和地方财税制度差异较大,难以统一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阻碍了整个监督制度的实施。我国还没有形成全面、权威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整体财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方法。由于财税监督的立法水平明确,对财税监督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国家强制监督的方式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财税监督的发展,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对财税的影响。
 
(2)财税监督的方式方法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我国财税监管范围主要集中在内部审计、机关事业单位内部收支和中央财税支出质量上:加强突击检查和专项监督,减少日常检查;事后监督检查增加,事先监督管理少;财税收入检查较多,支出来源和下落检查较少;单一环节和部门监督较多,整体综合资金使用监督较少;地方财税管理和会计质量监督也存在很大问题。
 
这些问题表明,我国财税监督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相对滞后,这将使许多金钱问题在成为事实后被发现,使违法情况源源不断,导致整个财税经济混乱。同时,我国监管机构较多,职能重复和冲突频繁,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少数部门受利益驱动,对监督管理问题视而不见,使整个财税监督工作难以规范,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三)财税监管信息化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面完整的财税信息体系,特别是在这个信息和网络时代,信息模式的滞后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信息共享不畅,阻碍了财税监督的发展。首先,行政机关和征收单位没有形成实时沟通,使上级行政机关难以及时、清楚地掌握当地收支情况。其次,整个财政体系中没有统一的会计网络,各级行政机关难以及时反映资金预算和费用。最后,由于没有科技支持,行政机关难以协调、沟通、及时监督,使监督人员反复确认各项资本活动,大大降低了财政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