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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中存在的问题
 
(1)投入的财政总数较低
 
?根据财政支出的实际情况,2015年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总额超过5万亿元,与2014年相比有了很大提高,2016年近7.2万亿元。虽然表面上看,政府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额度在不断增加,但这部分保障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仍然只有11%-12%,而发达国家的比重一般在30%以上。可见,我国政府在财政总额上的投入仍然较少,需要进一步调整。
 
(二)城市财政投资差异较大
 
根据数量比较,不难发现2014年我国农村财政投资总额为1000亿元,而城乡养老保障投资已达9000多亿元。2016年,新农村养老保障金额达到2100亿元,但城市投资已超过1万亿元。城乡财政投资平衡严重不足是新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引起重视。
 
(3)地区分布不平衡
 
就目前我国政府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财政支持而言,不仅在城乡财政支持上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在区域分布上也不平衡,这对全国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全体居民社会权益非常不利。新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财政支持的区域分布差异主要体现在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异以及发达城市与不发达城市的差异上。以北京市的养老福利为例。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由目前每人每月280元增至每人每月310元。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10.7%,乘坐公交车、购物等享受免费或折扣待遇。对于西北部地区来说,北京的待遇水平明显更高,甚至高于东部地区的福利待遇。由此可见,政府的财政支持在地区存在明显差异。
 
(四)地方和中央支付责任问题
 
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的财政支持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同时承担财政支持责任。然而,经过财政和税收改革,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比例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比例开始发生变化。虽然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额在增加,但财政支出的比例正在慢慢下降,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开始下降,但权力和责任开始增加。这使得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权力和财政权力上存在不平等。特别是对于中西部农村地区,地方政府需要承担地方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的相应事务,但由于缺乏财政补贴能力,给地方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的财政支持带来了巨大困难。2011年当地政府拥有84.88%的“事权”,但只能承担50.59%的“财权”,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的推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