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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特色

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2012年3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高校生均财政定额拨款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生均财政定额拨款依法逐步增长”。中共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还提出“推进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改革”。建立长期合理的拨款机制,不仅要基于中国当前的教育真相,还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比较研究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的拨款特点,旨在对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特色
 
(1)美国高等教育拨款的特点
 
“效率”是美国高等教育拨款特征的象征,最大限度地体现在以州政府为主导的三级制拨款结构上。纵观高校的布局和分配,美国公立高校大多隶属于州政府,只有少数社区学院和技术学校受地方政府管辖。在三维分配结构中,联邦政府的作用是宏观的、间接的、辅助的,包括制定法律保障的实施、联邦教育部的测试和评估、选择“资助包”计划的间接分配、参与协调指导、服务咨询等。州政府作为公立大学的直接“监护人”,具有较高的教育财政权和管理权,能够更好地根据大学的发展需要分配资金,规划、协调和平衡资金资源的应用方向,使资金分配机制在效率的基础上更加实用。此外,宪法还赋予州政府充分的教育自治权。各州以地方因素为参照进行权力控制,选定的拨款方式具有“混合”的特点。金融专家道格拉斯?阿尔布雷特和阿瑞安齐德曼将拨款方式分为商议式、投入式和产出式三类。美国的拨款方式正好涵盖了这些类型,主要表现为合同拨款、增量拨款、公式拨款和绩效拨款。
 
(2)英国高等教育拨款的特点
 
英国的教育拨款制度被称为“严谨”和“严谨”。为了确保资金控制的合理和有效性,该制度专门设立了中介机构,以缓解政府和大学之间的冲突,促进双方的协调。自1919年财务部成立大学拨款委员会以来,议院于1992年成立了英国、英国和威尔士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中介机构在成员结构、权力范围和拨款方式上逐步改进。以英国高等教育委员会为例,其13名成员中,有6名学术人员、4名工商企业人员和3名政府官员,充分体现在政府意志的基础上,委员会更加关注高等教育人员的经验判断和外部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继续和高等教育法案》详细规定和扩大了新委员会的权限,加强了评价和监督的责任,间接刺激了大学改革,引起了良性竞争,提高了教育质量,从投入和产出的双向角度构建了绩效拨款机制。
 
(三)法国高等教育的拨款特点
 
“公平谈判、独立讨论”是法国高等教育科研重点分配机制的标准,始终选择合同实施分配。政府每四年与大学签订一次合同,合同内容应为双方协商的结果。具体程序如下:(1)大学提交未来四年的科研专项计划;(2)政府派专家与学校代表协商合同事宜;(3)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评估委员会参与评估,分析报告与新合同的分配金额直接相关。合同谈判由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指导,与七个中央管理部门合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政府根据地理位置将大学分为四个区域,每年研究一个区域的情况,并在同一地区实施统一的政策。这种合同和评估制度得到了法国高等教育界的普遍认可,新的合同关系改变了政府与大学之间僵化的行政隶属关系,为扩大大学的自主权和责任意识提供了可能。
 
(四)日本高等教育的拨款特点
 
日本高校拨款制度的核心思想不是“效率”,而是“务实”。日本政府在高校学生资助环节选择奖贷一体化政策,为贫困家庭、品学兼优的高校学生提供免息或低息助学贷款。财政资助是为了保证每个贫困学生的经济需求。政府以公平、摒弃官僚主义为理念,单独设立公共法人团体管理贷款事宜,独立机构的全部资金由政府出资,主要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监督管理等工作。贷款还清前,受贷学生每年接受学校对学业经济情况的跟踪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将停止资助。毕业前,受贷学生还应签署还款担保人、还款连带担保人证明、贷款收据和自己的还款明细计划,构思加强信用监督,降低资金周转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