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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拨款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拨款存在问题
 
(一)财政教育投入事权和财权不统一
 
从权责划分的角度来看,我国中央财政负责部属高校,省属高校的资金支出属于省市财政。从部门预算管理的角度来看,教育投资的分配权集中在财政部门,主管权力的教育部门未能参与制定过程,无法在教育管理中实施,缺乏引导和监管的载体,造成资源浪费。相比之下,美国的分配机构是有序的,各负其责。州政府统筹管理一般教育投资,包括财权和权力;同时,联邦政府选择转移支付,以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为项目,减轻地方高等教育的财政负担,保持财权与权力的统一平衡。
 
(2)拨款参数单一,绩效因素不完整
 
我国目前的拨款方式主要以学生平均定额标准为基础,以学生为唯一的政策参数,不能改善高校盲目扩招和办学质量下降的趋势。但美国公式拨款在批准教育成本时采用多元化参数,考核结果更加严谨客观。其次,该模式要求“高校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或财务专户管理,收支不挂钩,支出透明,实行财务集中收付制度”,导致高校资金死亡,抑制办学主动性,不利于发挥资金效用。我国绩效拨款仍处于起步阶段,应用程度与美国差距较大。拨款绩效指标不能充分反映实际需求,直接影响高校资金使用效率。(3)缺乏单独的拨款中介机构
 
我国高等教育拨款缺乏透明度,整个过程受到政府干预,公平性受到质疑;政府和大学不能进行公平的对话,也不能保证拨款的长期实施。在这方面,有必要向英国学习,成立一个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机构,具有拨款、协调、监督、评价等职责,方法专业,态度中立,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QAA)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分配、监督和安全机制。我国教育投资监督评价机制初步建立,监督工作仍集中在政府分配阶段,高校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重建具有独立功能的中介机构是我国高等教育未来分配制度的改革方向。
 
(4)重点拨款缺乏绩效评价机制
 
我国重点拨款制度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专项资金拨款制度不完善。与法国合同拨款相比,仍存在差异:(1)法国根据国家评估委员会发布的年度报告决定重点拨款力度,专项资金由高校和政府协商确定,不考虑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评价结果(2)国家评估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不受教育部的领导,而中国的拨款和监督工作属于财政部和教育部,存在公平质疑(3)法国在同一地区选择了相同的评价政策。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政策指导力不够。二是专项资金缺乏绩效评价。高校在争取专项资金的过程中立场被动,绩效难以评价。法国合同拨款以平等对话为基础,以成果为标尺,注重基础和应用研究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