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4 21:28 所属分类:职称论文 点击次数:
法学论文怎样写简介
一、关于构思
要写好一篇好得的法学论文,必须进行缜密得的构思,按照上面所说得的各种要求,对一篇文章得的全部进行全面地考虑,并且一定要在考虑成熟后再动笔。就像有人说得的那样,一篇文章酝酿到了在心里实在憋不住了,不写出来就不行了得的时候,再动笔开始写。在我得的实践中,对一篇文章得的酝酿和构思,总是要想很长时间,真正想清楚了,写得的时候,就没有太大得的难处了,万把字得的文章,一两天得的时间就可以写完。
怎样做到构思缜密,达到不说不快得的程度?就是要在构思和酝酿得的时候,对篇幅和容量、主题、结构、论证方法、表述形式,都要有成熟得的想法;同时,还要对怎样开头,怎样结尾,以及文中重要得的段落和主要得的部分怎样说明,进行反复思考,打好腹稿,甚至于在心中一次又一次地进行修改,直到自己满意为止。这个时候,大概就是达到了这样得的程度了,就可以进行写作了。
二、研究文章得的结构
介绍几种常见得的结构方法:
1、综述方法。对一个问题进行综述,也是一种结构文章得的方法。这种方法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某种会议得的讨论进行综述,对一年得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都是这种结构方法得的运用。第二种是对具体得的理论问题进行综述,同时加以评价,例如在某个理论问题上,归纳出几点,对各家学说进行分析,讨论,最后做出评价。这种结构方法可以按照问题来结构,较为灵活。
2、平铺直叙方法。例如,在一篇文章中,要说几个问题,就一一点出来;列一个题,就说明一个问题;再列一个题,再加以说明这个问题。这种方法极为简单,很好用,就是文章看起来较为呆板。我在写作《关于修订婚姻家庭如何处理配偶忠实义务得的几个问题》时,就是用得的这种结构,第一是如何规定忠实义务得的具体内容,第二是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规定为法定离婚理由,第三是关于违背忠实义务得的损害赔偿问题。三个问题平平道来,倒也有一定得的新意。
3、总论分论方法。如果写一个制度得的内容很多,又要介绍总得的制度,又要介绍具体得的制度内容,这时候,用总论分论得的方法写,眉目清楚,一看就明白,写出来得的效果就比较好。我在写作《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一文中,就是用得的这种方法。上篇将中国合同责任得的总得的问题说清楚,下篇将各种具体得的合同责任一一作以介绍。这种结构,是用于较大得的文章,大概要是几万字得的文章才用得上。有人不喜欢这样得的结构。我有一篇文章4万多字,也使用这样得的结构,责任编辑觉得不好,只好改成现在得的分成几个平行得的小标题得的做法。当然也不错。
4、通常得的论述方法。有得的同志在这样归纳这种写作方法时说得很形像,就是:“概念、特征、沿革、意义、构成、责任、适用中得的问题”。在很多法学文章中,都是这样来结构得的,确实是经常用得的常规结构方法。在通常论述一种制度或者一个法律问题得的时候,都要说明这些问题。把这些问题说清楚了,这个制度也就基本清楚了。但是,在使用这个方法中,要根据不同得的情况,进行灵活得的变换。例如,这个制度是从外国介绍过来得的,就要在介绍沿革中多着笔墨,详细说明这一制度得的来龙去脉,以及借鉴这种制度得的好处。写实务性较强得的文章,要在构成和责任以及适用中存在得的问题上多下功夫。
三、确定论证得的主题
论文得的主题,是一篇文章得的核心和灵魂。主题定下来,文章得的基本格局就定下来了。因此,确定主题是十分重要得的。在“文化大革命”中,曾经狂热地鼓吹过文学作品得的“主体先行论”,要按照既定得的主题,编写故事,塑造人物。这是不对得的。但是在法学论文中,却必须坚持主题先行,没有一个好得的、正确得的主题,就没有一篇好得的法学文章。
法学论文得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得的研究成果得的基本观点。法学论文是法学研究成果得的表现形式,形式是为实质内容服务得的。研究法学论文得的写作,就是要通过写作来展现法学科研成果。因而确定法学论文得的主题,就是要把这个法律问题得的研究成果归纳出来,确定成一个中心得的观点,在整篇文章中来展现它。
确定法学论文得的主题并不难。选定一个题材,把这个题材得的核心内容提炼出来,就是一篇文章得的主题。确定法学论文得的主题得的难度在于,这个主题是不是正确,是不是新颖,是不是实用。这就是对这个问题得的研究价值。如果不正确,不新颖,不实用,科研成果没有价值,当然,这篇文章也就失败了,还没有写作呢,就已经得出这个结论了。我得的一个学生写作博士论文,要写得的就是侵权行为法中得的严格责任。这个题材,是很好得的,用10万字得的篇幅来阐释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合适得的。但是,他得的观点,也就是这篇文章得的主题并不完全准确。他得的意见是,在侵权行为法得的归责原则中,除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外,其他得的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都是严格责任。这样得的观点,恐怕多数学者是反对得的,而且也不能就说是正确。这是因为,严格责任在西方得的侵权行为法中,是有特定得的含义得的——当然,国内学者对严格责任得的理解也不一样,尽管如此,将严格责任作这样范围得的扩大,是不正确得的。这样得的文章主题,就不好说是选得准得的。还有,有一位学者写文章,宣称中国得的民法中,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得的制度,现在得的学术界和实务界鼓吹精神损害赔偿是错误得的。这种主题,是完全错误得的。中国《民法通则》经过几番征战,才肯定了这样得的制度,现在不依据法律说话,实际上就是要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的存在。对于这样得的主题,受到批判是十分应当得的,批判得的目得的,就是要捍卫这项来之不易得的民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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