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法上的适用
时间:2021-11-04 16:3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法制建设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我国法治国家目标若要真正实现,就必须加强立法,这就要求规范法要公正、科学地制定,一般来说,法治国家的从属地位都体现在国家机关、法院、行政机关,但是因为法律不同,也适用于不同领域的限制,并且种类繁多,因此造成的功能就更加的不同。行政法和民法属于法的两大范畴,两者存在着具体的关系,其中一种可以用另一种来补充,而不仅仅是在义务上,现在社会也普遍存在着许多行政纠纷,下文将对此进行具体、深入的研究。
一,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民法典是一部公法、行政单位、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单位、行政单位等行政主体,其主要作用是用来调整行政单位和两性关系,行政法可以限制国家机关的行政权,以免国家出现滥用职权行为,进而影响相对人的行使权,并能更好地保障司法职能的发挥。实际上,民法是一种司法,主要用于调整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与公权可以形成对抗性,有利于私权得到更好的保护。民法典、行政法两者互为补充,互为促进,一般情况下,民法典中严重的民事纠纷也可以通过行政法加以解决,在执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一定关系时,应当适用行政法,并且始终要确保执行的平等与公正。
第二,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法上适用的意义及其合理性。
(一)意义
1.我国私法精神对民法规范适用的影响,在我国的立法建设中,总是寻求私法自治制度,私法精神具体体现为私法自治的建设,而私法自治的建设则是私法自治的基础。在我国古代,公民根本就没有人权,又何谈独立的人格,当我们进入经济时代之后,由于国家观念和权利机构的统领,公民的独立人权无法实现。在我国市场经济时期,最高行政程序法的颁布,人们终于享受到了独立的人权,尽管这个时候仍然没有真正体现私法精神,但是,公民在社会中的地位明显得到提升,并在市场中得到了更多的尊重,从而逐步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将民法规范有效地运用到行政法中,就必须将私法自治引入公有法,通过这种方式全面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2]。2.在政法领域,由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阶级斗争,使行政归属权不断发生变化,而且社会也不提倡将对抗和斗争作为主体行为,因此,在这一情况下,行政法中出现了行政合作与服务理念,从而使革命价值的体现都是由利益来决定的。行政法制化、服务化、法治化是对行政合同、行政计划、行政指导等多种类型的私法行为的制约,从而使强制制度和独裁制度的统治现象逐步消失。平等与自由在社会上无处不在地体现出来,因此,这就代表着民法规范具有更为广泛的适用范围。因为某些非强制性行为在行政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民法规范在行政法适用上具有更高的价值。3.降低行政机关设租或寻租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度必须得到规范和合法性,但一些有关行政机构往往会钻法律空子,做一些违法的事,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其中非法寻租行为也使有关行政机关谋求私利。另外,我国许多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广泛,缺乏针对性,由此可知,在实施民法规范与行政法时,应防止出现专制情形,并适当缩小其适用范围,使其得以合理运用。
(二)在法律上适用民法规范的正当性。
民法典在行政法上的适用,符合法治、民主原则:首先,如果直接适用民法,则必须遵循民主原则,如果是因故民法,因此,这一民法的适用方式可能不符合民主原则,但这一民法意旨与“三权分立”的要求并不矛盾,主要是弥补法律规定的缺失,因此,实际法条既不符合立法本意,又因立法缺位,适用民法范本,仍是一种弥补不足的做法,与民主原则一致。其次,法治原则:(1)类推适用的合法性较强,在工作法院,行政机关有责任贯彻法律理念,填补法律空白,若类推适用,则能更好地避免任意裁判,法律的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2)以不违反安定性标准的方式适用民法。要实现立法目标,立法者往往规定类型概念,概念模糊,条文简化;而且,有些条款会有解释空间,即法律工作者应根据正当性原则,对相关条款作出补充或解释。因此,法院或行政机关同法律解释一样,是为了明晰立法目的和类推适用,与法律的安定性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