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法律责任
时间:2021-11-24 09:5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法律责任。
作为一种具有民间性质、自治性质、自律性质的民间社会组织,它不仅具有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同时也是联系国家和企业的桥梁,在法治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制建设是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一种手段,其实质是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而法治建设又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过去人们谈到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其中不乏对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但是,当行业协会发展日趋成熟时,它对法治中国建设的作用随着行业本身的发展,以及政府的主动放权,逐渐增加。从社会责任中单独移出行业协会的法治责任,可以更好地强调法治建设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也更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法制的发展既漫长又复杂,但保障私权、制约公权、规制公权、法治化,始终被视为法治的核心价值[3]。行会法治化的表现也不外如此,经过40多年的发展,行会的法治敏锐度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并积极参与到推进法治进程的各项活动中,并充分体现了其承担的法治责任。(一)行业协会成为保障私权的基本力量。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被侵权者和侵权者之间若有较大的权势差距,往往难以维护,这就需要类似行业协会这种能够集中表达诉求,快速集合应诉资源的社会组织进行维权。行会保障同一利益集团的普遍利益,它既是行业协会的目的和目的,也是行业协会主要活动的出发点和基础[4]。有些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对行业内各成员的要求和约束,形成了一种既监督又合作的良性沟通方式,实现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惩治,大大保障了私权的实现。行会既要对自己的会员企业进行管理协调,又要向外部表达权益,成为集体权益的输出方。这种情况也是在知识产权的国际维权中,由行业协会牵头应诉胜诉的概率远大于单个企业胜诉概率。(二)行业协会已经成为制约公共权力的多元化力量。国家作为一元主体已不能适应法治进程的全面推进,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公权的本质在于扩张,当公权越来越意识到以自己为对象为目标时,便会本能地抵制和解构[2],从而限制公权,保护私权。在此期间,社会团体如行会的力量尤其重要。行会是企业和国家之间的沟通纽带,它促进了行业企业和国家之间的交流,也充分激发了企业对国家权力的约束。鉴于行会能够切实有效地对国家权力施加压力,或者存在着隐性压力威慑,因此,国家机构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考虑到行业协会及其代表企业作出的相应反应,使国家能够更负责、更谨慎地行使权力,从而促进政治规则的规范与合理的建设与运行[5]。早在2006年,就有《广州娱乐协会会员企业声明》,要求国家版权局对音乐版权进行合理收费,这是一个行业企业联合对公权的一种抗衡,也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三)行业协会的本质属性包含规则至上的原则。Hayek认为,法治是指政府和人民的一切活动都受事先制定的规则的约束,法治就是按照规则来治理[6]。自律性在本质属性上,源于自身制定自律规约所遵循的基本特征,即“自设规则,自我遵守”。法律至上原则是法治国家明文规定的,在行业协会中,行业企业的行为都必须遵守自律规则,以此来排除企业间意识和行为上的不确定性和差异性。要不然就会受到惩罚,而这两个人在本质上就是规则至上的坚定支持者。当规则至高无上时,社会主体可以按照事先制定的规则来衡量是非,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自律规则,都是社会主体在发生某种情况下的行为所遵循的标准。
Halder说过,仅靠选举和政党无法保证民主国家的平衡,而要维持民主进程,公民要使自己的目标得以发展,那么各种积极社会团体的存在,的确非常重要[7]。法制建设已进入关键时期,单靠“国家强、社会弱小”的法治建设已很难继续深入,这就需要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强化自我责任认识,全面落实责任与国家建立双向共建模式,充分实现多元力量与国家权力流动、权力平衡。没有行会灵活高效的协调和辅助,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有赖于行业协会的有效监督和建构,但行业协会自身的运作及其法治责任的深层理论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