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出台
时间:2021-12-18 15:0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新的司法解释的条款仍然比较粗糙,法官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法院解释第3条第10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规定中的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对于究竟什么样的情形,应当认定该不动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在何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明确规定。第10条规定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赔偿。但是如何赔偿、赔偿标准、赔偿考虑的因素、房屋价值的评估认定、赔偿不到位如何处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给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第10条中“以个人财产缴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的规定,对按揭房规定过窄,限制过大,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错综复杂、不断演变,脱离了,例如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或民间借贷房产这类生活中常见的情形如何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只有法官才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正义观念进行判断,这与司法解释出台的初衷是相违背的。第10条认定房屋为“买即归谁”也过于简单易行,并未考虑到婚姻年龄、共同还贷期限、首付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等具体情况。作者认为,只有把婚龄、首付比例、房产额度、家庭角色、生理差异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才能真正保护个人利益,实现实质公正。
(二)本条存在着护强弃弱的嫌疑,对婚姻中脆弱一方的保护不够。
我很赞同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教授、中国婚姻法学会副秘书长雷明光的意见,认为《婚姻法》应当是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女性和儿童。但是,司法解释第三条似乎与这一立法理念有些背离。解放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男权社会的特点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事实上,男人们得到工作的机会,发展的空间,依然比女人收获更多的财富。而且就生理差异而言,女人生孩子、相夫教子的角色是不能改变的。女人在生孩子、相夫教子、家务活、赡养老人等家庭付出时,无形中就失去了工作更久、晋升更快、挣得更多的机会。对此,如果仅仅按照司法解释(三)一味地强调财产的保护而单纯地强调财产分割,其结果必然是强者得到更多的财产,而弱者则会少得多。尽管司法解释还提及根据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赔偿,但所获赔偿部分与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如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通常为男性)没有主动清偿债务,或者由于登记一方需要继续背负贷款义务而无力一次性赔偿几十万,上百万资金,则配偶另一方(通常是女性)可能承担不到其债权的风险。对有子女的家庭,由于在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时,要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经济状况,如果女方没有住处,经济收益又少,就有可能失去子女抚养权。对家庭主妇来说,这一危险尤其突出,农村妇女可能会陷入净身出户,无处安身(自己无力买房,娘家也回不来)的窘境。这样的看法和忧虑在民意测验中得到了证实。「海峡导报」联合福建省决策资源市场研究公司所进行的调查显示,66.74%的被访市民认为,新的司法解释是不公正的,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势群体。
(三)颠覆传统的家庭观念和家庭关系,给家庭社会稳定带来影响。
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一直沿用着男女结婚的模式。根据传统习俗,婚前由男方置备房屋,女方添置床具、衣柜、电器等相关生活用品作为嫁妆。一套由男方置备的房子和由女方陪同的彩礼供夫妻双方居住,产权归夫妻共同所有。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出台,却打破了我国传统习俗,动摇了人们普遍奉行的“家庭财产制”理论,及其背后和谐的家庭伦理。势必会促使人们从保护个人利益出发,不再为无谓的结果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再也不愿承担过多的家务活,转而投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去,非产权登记的当事人在结婚后没有义务偿还贷款,或要求结婚前在财产登记簿上加上他们的名字等。这种现象势必加剧家庭社会矛盾,影响婚姻质量,甚至导致离婚率的上升,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