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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根据制度的适用条件
时间:2021-12-22 19:1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概述
目前学术界夫妻财产制根据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分为夫妻财产制和特别夫妻财产制。一般的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夫妻约定,在一般情况下适用财产制度。这种制度是以夫妻关系正常状态下的制度设计为基础,而不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发生的离婚、一方失踪、破坏或恶意处分共同财产、拒绝告知配偶财产状况等特殊情况下受伤害一方的利益。以上特殊情况下,应适用夫妻财产制,以保障夫妻中弱势群体合法财产权。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特殊法定财产制),是一种夫妻财产制,它是与一般夫妻财产制度相对应的一种财产制度,是由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或财产行为而出现破绽,采取一般的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夫妻的财产关系,分开财产制在法律规定下适用;或者,由法庭宣布,由夫妇一方或第三方提出申请,撤消原有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夫妻财产制改为适用分产制。这一制度的实施,就是要保护婚姻一方的合法权益,免得由于他方的财产行为而身受其害,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为我国开辟了一条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探索之路。
二、世界各国夫妻非常实行的法定财产制。
(一)德国民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德国的夫妻财产制采用法定财产制。物权制时期,建立了非常情形制。《德国民法通则》第七百五十八条:对共有财产因一方管理不当而危及财产安全,可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第一千三百八十五条:如果双方在分居至少三年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对婚姻财产增值的提前赔偿诉讼。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德国的法定财产制度规定了多种法定的非常情形,出现这种情况时,夫妻一方可以提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德国民法中也规定了约定的财产制度。根据配偶双方商定的财产制,鉴于财产管理方面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德国规定了法院代替同意制度,即无协议制度,对于严重情况,确立了撤销夫妻共有财产制度。这一体系具有灵活性和稳定性。
㈡日本民法通则规定了夫妻非常法定的财产制。
与德国民法典相比,日本民法典中的非常财产权制度看起来较为简单,仅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非常情况,即夫妻一方管理他方财产,因管理不当危及财产时,可请求家事法庭准许其自行管理。可根据前项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各国的实践证明,非常财产制的规定,不仅不会破坏共同共有民法体系的基本理论,反而补充和完善了民法体系,以保持家庭和谐,降低离婚率。其目的是在不损害共同共有人的共同处分权的基础上,保障共同共有人个人权利的行使,这对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有很大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