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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公序良俗的运用也有弊端

时间:2021-12-26 17:2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公共秩序是法律的原则。
制定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官断案的拘束性,法官更倾向于采用成文法明文规定的、合乎常理的规则来进行判决,也不愿意铤而走险地使用未用的原则来进行判决,而得到的结论则是完全相反的。
公共秩序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原则。法理性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包括法理与规则。所以,法理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法官断案如何能够更好地运用它们,使其更好地结合?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形式出现于案件审理中,而法律原则的运用较为灵活,可能有也可能没有,有时两种相反的法律原则也可能出现在同一案件中;法律规则的条款明确而具体,明文规定了假设条件、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而行为人一旦违反就要承担责任。其中,法理规定较为笼统、含糊,法官可自由裁量,原则在规则中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为此,法官所承受的压力也比较大。一般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是相当严格的:只有穷尽法律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如果没有较强的理由,就不能随意适用法律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公正,不能放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涪陵“二奶”案的法官,实际上就是为实现案件公正而适用法律原则,民法通则是《继承法》上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是法官的一个“更有力的理由”。由于法律服务于社会,往往来自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法官断案时,不仅仅是单纯地以法论法,而是以法使用,这是一种社会效应。
尽管越来越多的法官意识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并加以运用,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法官担心判决的结果不能服众,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就躲着走了,说到底,或者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只是笼统地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道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写着“公诉人好俗”这四个字。
公序良俗作为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应用:一是要完善我国的立法,《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均明确规定了违背公诉法的“良俗”行为无效。我们还应对公序良俗的具体内容作具体规定,明确违背公诉法习俗的法律后果;第二,司法有必要时,司法人员应充分考虑公诉良俗原则,合理适用;三是要广泛宣传道德,弘扬美德,普及相关教育,要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和法定性。
每一个人对善与恶的认识不同,每一个人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都不同,公序良俗的运用也有弊端,这种因人而异的原则对法官也是一大考验。我们国家在立法的同时也要明确善事的界定,善俗的定义应充分考虑文化历史、群众情感、道德良知等要素,符合公认性、合法性、复发性。一般情况下,危害国家公共安全,违背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家庭关系等不符合道德的行为,都不能认定是善行。
在整体上,公序良俗的使用是利大于弊。第一,它能提高办案效率,法官可采用调解的方法,使当事人意识到事实违背道德,过分违反法律,其次,它能弥补法律漏洞,使一些案件单靠法律无法解决,有些案件甚至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比方说克隆人,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能造出克隆人,但按照普通人的理解,这显然违反了道德规范,最后,法官可以充分利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断案的根据;最后,是司法创新,提高了审判水平,伴随着法官的日益年轻化,公序良俗将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官的认可和运用,拓宽了审判思路,它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重要作用。然而,法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一原则,不可过分夸大使用,片面强调法律的自主性,忽视法律的实在定性,否则,不仅无法实现个案公正,反而会损害法律权威。裁判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应尽其充分的说理责任,将自己对案件的相关认识,尽量传达给当事人,做到判有所据,决有所依,从而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总而言之,中国的历史传统、基本国情、道德认识等因素决定了公序良俗作为一项法理明文规定,并对其合理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社会离不开创新,只有与时代同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