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对罚金刑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时间:2022-01-06 19:4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制度建议。
为使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与罚金刑相结合,为使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制度能更好地适用和执行,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和判处罚金刑的相关制度。
(一)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修改和补充了《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法的条款,可以将对未成年犯单独设置刑罚专章,以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具体适用的刑罚类型及具体的量刑标准。我们在完善刑事法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在条件成熟时,加强特别法的建设,例如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典》。制定了专门的刑法体系,对未成年人与成人犯罪后进行法律追踪、审判和执行监管的条款加以区分,以获得最佳立法和司法效力。
此外,为了突破罚金刑单科制的适用范围,扩大罚金刑单科制的适用范围,可以使罚金刑与选科制相结合,复合制、并科制相结合,构成罚金刑适用方式的多元化体系,能便能充分发挥罚金刑的遏制作用,对我国罚金刑适用率低的现状进行了研究。近几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罚金刑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提出了日额罚金制度,每日应交罚款的天数和每日应缴纳的罚款额按日交付罚款,并按罪行轻重规定日数,根据罪犯的经济状况决定应支付的罚金金额。日额罚金制度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经济能力和方便罚款刑的如数执行。坚持行为责任原则,以克服同样罚款对经济背景完全不同而产生完全不同的人的不平等,真正实现了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目的,目前将其引入我国未成年刑法中已不无意义。
(二)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
未成年犯了罪,可能真的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一段时间内无法缴纳。但当他们长大后,就会逐渐融入社会去工作,开始拥有自己的收入和个人的财产。鉴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不具有个人财产的情况,判以暂缓缴纳罚金刑。若未成年人在缓刑审查期间询问表现良好,不会对社会造成二次伤害,可减少罚款或不再执行罚金刑;反之,可适当增加罚金,以追缴缓刑和罚金。少年罚金刑缓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执行难的压力,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设立罚金刑易科。
所谓罚款刑易科,就是用无酬劳动来代替社会服务,这种制度最早创立于1973年英国《刑事法庭权力法》。裁判可对被告进行无报酬的社区工作,以补偿其对社会及个人的伤害。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确实无力缴纳罚金的,则全部换算成劳务报酬,让未成年人通过提供劳务服务的方式履行罚金刑,这对未成年罪犯特别有效。
1.未成年罪犯被强制从事劳动,不仅实现了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而且也避免了株连未成年犯的父母和近亲,这是真正实行罪责自负原则。
2.用社区服务消除罚金刑,可以改变监狱教育方式的缺陷和单一,通过社区服务提供各种形式的辅导、教育、帮助,有助于更好地改变未成年人所犯的错误,使他们走上正轨。
3.未成年犯在社区服务过程中经历了劳动的艰辛,切身感受到了犯罪的后果,更有利于其悔悟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提高社会的责任感,这明显比单纯判处罚金刑的效果更为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