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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事诉讼证明责任问题谈几点自我认识
时间:2022-01-14 19:5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法庭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乱纪,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实现这一目标,法院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没有证据就无法进行任何诉讼,民事诉讼也不例外。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是核心内容,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证明责任问题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明确证明责任的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合理分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才能理顺案件事实,使案件得到公正公正的解决,提高诉讼效率。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问题谈几点自我认识。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要求,向法院提供证据和证明的责任,以避免因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证明意见负有举证责任,”其仅规定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主观性证明责任又称提供证据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以避免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这一义务的本质是需要提供证据。
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2条具体规定了举证责任,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就其自身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另一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责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一方的事实主张,不利后果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一次规定了现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其标志就是对证明责任的客观化。客观性证明责任,也称为证明责任,其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案件的事实最终呈现出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对诉讼结果负有责任。并对两种责任都予以承认,即所谓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该条款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证明时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查证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终结了这一制度规范与实践发展脱节的局面。
二是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的承担是指由哪一方对一方的主张或事实负责。在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核心与难点是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条例》对此提供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范,不仅提出了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且还规定了更多的具体规定。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都有责任证明其主张,并予以证明。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可以不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一方不能获取证据,因此存在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问题。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不仅有利于更好地追寻事实真相,而且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确定的基础上,科学配置社会资源,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