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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健全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设想

时间:2022-01-14 20:0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健全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设想。
(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某种程度的起始权。
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系的鉴定启动制度,解决鉴定启动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对等对抗,起诉权赋予双方当事人,是否进行鉴定、由谁进行鉴定,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控辩双方可以委托各自的专家出庭作证。这时,诉讼程序以双方当事人为主,法官基本处于中间地位。受我国政治体制和法官角色定位的制约,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不可能完全由当事人发起,但是仍然可以给予当事人积极的启动权,如果司法机关不进行鉴定,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合法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行为需有关部门配合,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呈堂证据,司法部门如有疑问,可以启动补充鉴定或重复鉴定。这样既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错案,又能加强当事人对诉讼的参与,相信这也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趋势。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鉴定启动程序中的救济权。
在当前我国当事人无权启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救济,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救济。关于邱兴华一案,二审其妻子及律师请求精神障碍司法鉴定被法院驳回,法院的作法并未违反现行法规,加上没有任何救济制度,被告也无能为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鉴定请求权和救济权提供依据,鉴定请求权包括初次和再鉴定的申请权,司法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同时,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进行鉴定,如请求未得到满足,可向上级机关提出复审,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救济程序可以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定启动程序的选任权。
应告知当事人,在不妨碍侦查的情况下,赋予其选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一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要求更加明确、统一。各法律对鉴定机构的选择要求不同,不妨统一为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同时也必须是其实力雄厚的三甲医院,或者国家认可的专门的精神医学研究所。既是对鉴定人的资格,也要提高,规定必须具备十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的副高级医师。建立省级专家数据库,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跨省向省级专家咨询。鉴于司法精神障碍与医疗精神障碍之间存在差异,可以适时召开专家会议,根据法律要求不断完善其判断标准。二是选任时双方都要同时在场,对选举结果达成一致后就开始确认,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专家库摇号或抓阄的形式选择鉴定人,保证鉴定人的选择,以达到选择目的。最终,只有当当事人不能选任时,法院才能行使选任的责任,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鉴定的中立。
(四)正确处理鉴定启动程序与社会舆论的关系。
第一,作为公安、司法机关,要认识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遵循守法的实质,公众的朴素正义感与法律所维护的程序正义存在冲突,首先要维护程序公正。所以在决定是否启动精神鉴定时,应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尽量避免社会因素的影响。此外,作为公众,尽管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但对法律的具体程序和条文的了解却不够专业人员清楚,而且这种理解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件发生后妨碍司法审判。就这一情况而言,可以通过长期的互动来达到平衡,舆论能对法律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样的,司法也能引导舆论走向更良性的方向。尤其在精神杀人这一民众质疑和困惑的地方,司法部门加大了对民意的反应力度,增加与民众的沟通,开展普及法律程序知识的讲座,能够对公众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正不能仅仅是要实现,而是要通过人们看到的方式来实现。”程序正义应当贯穿整个司法过程。不仅仅是邱兴华一案,近几年很多精神疾病案件的判决都没有遵循这个原则。刑法正义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过去,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过分强调实体正义的实现,而忽略了程序正义对法治国家的构建和人权保障的意义。精神障碍鉴定启动程序公正的是双方当事人,司法机关具有同等的权利或者相应的权利,从而实现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