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电子商务与公证制度相结合
时间:2022-02-07 21:1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由于虚拟性和跨区域性,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首先,电子商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证性和安全性不能像传统的商业贸易那样明确。其次,电子商务管辖权因跨区域性而不确定,网络欺诈时有发生。这在电子商务中引入了公证制度,在促进电子商务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公证机构作为我国合法权威的机构部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证明电子商务内容的合法性。其次,公证机构作为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的公证司法机构,可以有效地为电子商务机构服务,促进电子商务早晨的进一步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公证发展概述。
电子商务与公证制度相结合,最简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办理电子商务公证业务。即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请,通过网络或其他平台公证电子商务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电子商务公证的实质是通过专门设立的电子商务公证平台,证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电子商务公证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证机构和申请电子商务活动的当事人作为公证主体,以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为公证平台,以电子公证人为公证活动;公证的主要内容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合法公证;电子商务公证活动的目的是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电子商务公证作为适应国家公证形势的新手段,是改变国家公证机构的法律权利。
二是构建电子商务公证法律支持制度。
现阶段,全球电子商务贸易公证立法仍处于早期阶段,法律体系仍不完善,立法的主要内容是确认电子商务交易、交易信息真实性、子商务合同法和电子商务交易,特别是标准化的支付过程。电子商务公证作为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必须建立新的程序体系,不同于传统的电子商务公证体系,包括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交易内容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
1.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公证。主体公证主要是交易主体的身份认证,即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主要是借助电子签名或其他手段提供的公证形式。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商务公证活动的核心内容,通常使用特殊符号或相应的代码来代替传统的签名和印刷,并不断规范和完善标准化程序以数据电子信息确认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
对于电子签名的标准化,应确保其安全可靠,并符合以下特点:电子签名在特定的电子商务活动和特定的环境下也是独特的;电子签名可以有效识别交易主体的数据信息;电子签名可以避免他人的控制;如果电子签名生成后发生变化,将及时提示签名人。
为了实现电子商务公证的合法性,必须确保获得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首先,电子签名的签名人必须提供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公证机构的电子公证人应当拍照,核对身份证件、电子商务营业执照、营业资格等相关信息,并通过电子商务网络数据平台输入各种信息,最终获得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是确保电子商务公证活动的基础,对确保电子商务公证活动的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2.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项目的公证。该项目的公证主要针对交易活动过程中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的认证。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是虚拟的,其对象的公证主要集中在实物交易上,而不是某种行为的公证上。
3.交易合同的公证。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必须通过公证电子合同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合同、书面信件等交易合同内容的有形性能。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公证,我国仍需要立法支持数据电子信息形式的商务公证,可以使用有形载体或其他电子信息数据存储数据的复制件,经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确认后,具有相同的公证力。
4.电子商务交易的公证。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公证,应注意确保公证事项与交易直接相关。公证事实可以影响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正常发展或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