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民法的异化必须归化
时间:2022-02-23 20:5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民法中民的发展。
与抽象人相比,民法的民更具体,但民仍然很笼统,不够具体;与官员相比,人们故意区分,但他们不会进一步区分人民。民法典反映的肖像总是无色无味,不笑也不生气。只有这样,人民才能满足民法形式的理性要求。民法将不同的人抽象为平等、自由和相同的主体。民法只看人民是否是人民,而不是什么人民。如果民法的人是无色、无味、模糊的。我们不能观察和同情人民的感情。例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被认为是愚蠢和软弱的人。他们需要制定特殊的法律来优先保护他们。传统民法不能容忍他们。它们是从一般民法中区分出来的。随着民法的民不断分化和细化,一些法律将从民法中分离出来。
民法是一套市场规律,贯彻市场逻辑,民法是市民,是市场上的人。那些不能进入市场领域、参与市场分工、进行市场交易、分享市场成果的人,不是公民,将被民法无情地抛弃。由于民法是市民,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非利士人的精神,如利润、利用私人事务;讨价还价、讨价还价、讨价还价;无因管理暗示每个人只扫雪,不管别人的霜;以自治的名义不关自己,高挂,等等,这些与传统的道德伦理概念不太协调。虽然民法人民不能专门造福自己,但他们不是道德模式,人们没有理由期望他们不造福自己。民法的一个基本价值观是,世界上没有救世主,人们只能拯救自己,民法只要求人民独处,但不强迫他们帮助世界,民法不能强烈暗示他们不造福自己。民法的一个基本价值观是,世界上没有救世主,人民法只能拯救自己。
民法是市场法,自然也是竞争法。将不同的人民置于同一规则之下,允许他们自由竞争,适者生存。最后,只有少数获胜者才能享有民法规定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转化为少数人的特权,大多数人无法关心。民法的平等和自由是形式意义上的,不能保证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民法是一套形式平等、自由但实质上不平等、不自由的规则。它具有异化的本能。民法倡导的人民必然倾向于智而强。许多适者生存将被驱逐到民法之外,失去民法人民的资格。民法将从民法走向少数精英法。民法人民不仅应该是公民,也不应该只是少数市场竞争的赢家。民法的异化必须归化,使民法回归民法。
民法是利益的标准。民法中的人民首先追求自己的利益。虽然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等原则的规范下,人民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会受到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不知不觉地促进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然而,从自己的利益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有相当多的联系和相当长的过程,这使得两者无法高度响应,完全一致。相反,两者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一个接一个地消失,而不是双赢的局面。例如,黑格尔认为:公民社会是个人利益的战场,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场。同样,公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与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也是他们与国家共同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15]因此,为了促进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只有民法是远远不够的,但也需要不同于民法的其他社会主体来促进民法制度。民法不是万能的,不应该霸道,所谓的民法帝国主义是错误而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