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民法的专业化和学术化
时间:2022-02-23 20:5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民法的定义决定了民法是一套常言、常情、常识、常识和常规。它们是人民和民间的基本法律。民法应符合这一五常,考虑一个概念、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否是民法的概念、原则、规则和制度。最终标准是看它是否符合这一五常。民法是民法,最高目标是能否为人民所用。事实上,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法研究指出了方向。民法应易于理解、普及和普及。能为人民所知和行动的法律是民法和良好的法律。在这方面,法国民法典为立法者树立了榜样。它的语言受到后人的赞扬。它易于理解,生动清晰,文字优美。有些人甚至说法国民法典是一本优秀的法国文学作品。这是因为拿破仑明确而坚定的立法思想,因为他希望这本法典能被所有法国人所理解。实践证明,法国人可以用手册。[10]然而,人们对民法(包括其他法律)有着深刻的误解或强烈的偏见,即忘记和鄙视这一五常。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呈现出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风格,这似乎为人们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来忘记和鄙视这一五常。然而,这种五常是所有法律的基础和法律原则的基础。对于民法来说,如果我们认识到五常,我们就认识到民法。因此,老子说:知常容,容公,公,全天,天,道,长。简言之,知常说明。有些人没有深度,他们的雄心壮志是值得称赞的,但他们不能为深度而深度。那些不必要的深度是多余的。民法中的许多问题是父母的缺点、日常生活、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许多原因就像人们想吃饭一样。他们简单明了。他们不需要深入研究,法律深度无善于治理。此外,深入本身并不是目的。真正的知识是贫穷的猜测,但与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例如,马克思主义就是这样。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但主要和基本的是人们必须先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发表了讲话,并指出,尽管这是一个简单的事实,一直掩盖着复杂的意识形态,但它是马克思的两大贡献之一。虽然马克思发现了这一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但后来我们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仍然忘记了这一常识,提出了阶级斗争为纲要、抓革命促生产,甚至停止生产和革命,导致国家和人民的灾难。正如老子所指出的那样,老子所指出的古老的不知常、妄作凶和人抛弃常则妖兴足以警告我们要以真正符合民法精神和风格的态度和方式对待民法。
吉登斯指出,现代人生活在专家知识和抽象系统中,[11]由于专业知识的垄断和抽象系统的大量存在,权力转移给专家学者,使专家学者的意见是权威的意见,人们越来越信任这种权威的意见。随着民法的现代化,民法也变得越来越专业、技术、学术或科学。民法已成为专家学者,甚至只是民法专家学者垄断的知识。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律系统尤其如此。它一直被认为是法律家的法律。许多人认为民法是不断专业化和技术化的。如果《法国民法典》诞生于风车磨坊时代,《德国民法典》制定在声光电化时代,那么未来的民法将在高科技中漫步。民事生活的高科技必然需要民法的专业化和学术化。这里有一个专业化和流行的问题。在我看来,它们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冲突。它们应该能够很好地统一,前者必须统一到后者,为后者服务,而不是相反。正如高端技术为了赢得市场,必须傻瓜一样,民法为了赢得人民,也必须民本化、大众化和大众化。所有民法的专业化、技术化和学术化都应该以此为基础。事实上,人们需要专家学者专业化、技术化和学术化民法,以使民法尽可能更好地民本化、大众化和大众化,而不是适得其反。只有当民法的准确性、严谨性和科学性不能考虑民法的民本化、大众化和大众化时,我们才必须暂时这样做,但一旦民法的民本化、大众化和大众化能够实现,我们仍然应该把后者放在首位。此外,民法的民本化、大众化和大众化不一定会损害民法的专业化。相反,技术的使用只会使后者更加重要。因为大多数人不容易甚至不知道如何实施民法,所以他们不得不花钱咨询专家,聘请律师,导致民法实践的繁荣,产生各种盈利阶层。民法已经成为少数人的专利,不再被所有人使用,这本质上是民法的异化。诗歌仍然是高的和低的,但民法应该为人民服务。只有专家、学者、专家甚至超人才能掌握和使用的东西,必然与人民分离,没有社会基础,没有活力,从根本上违反了民法的本质。一些民法专家总是想使民法非凡,但民法的民法基础最终迫使民法与人民融为一体,从根本上说,民法不是由民法专家制定的,而是由公众决定的,民法不是真正的民法。虽然后现代主义有一定的反智意义,但这是对神秘的厌恶,反思和反弹,是回归自然,删除复杂质,简单,浮华后的简单。
民法的方法是人民的方法、流行的方法、常识的方法、尊重人民的方法、民间的方法。民法本质上是人民自主解决民事问题的方法。例如,人民之间的契约产生了民事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权不是来自人才、君主授予,而是来自民间创造。这是民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所有相反的方法都不是民法的方法,就像许多人批评物权行为理论一样。民法学者冯基尔克说:如果我们勉强将简单的动产相对独立的三种现象,这确实会导致理论对现实生活的侮辱。在商店买一副手套,当场支付目标,今后还应考虑三件事:第一,债权合同,基于合同;第二,债权合同完全分离的物权合同纯粹是所有权转让;第三,交付行为完全人为拟制,实际上只是对单一法律行为的两种不同观察方式。捏造两种相互独立的合同不仅会混淆现实的法律过程,而且会因极端的形式思维而受到阻碍。20世纪30年代中期,德国著名学者Heek还认为,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很难理解销售行为包括三种行为,这违背了人们简单的感情。同时,立法也不经济,因为人们不理解,需要培训法官、律师,导致立法成本增长,所以立法不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