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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角度解读被代理人追认权
时间:2022-02-27 21:0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附条件,即意大利附加在意大利表示的任意限制上,使其意大利表示的法律效力与未来客观不确定事实的成功有关。[2]270在对方属于主观恶意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清楚地知道他们没有代理权,而且,由于对方清楚地知道或应该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为什么他们必须基于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原因只有一个: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无权代理人和对方没有机会放弃尝试——创建概念性的法律关系并附加条件,如果所谓的代理人给予所谓的代理权,即所谓的认可,如果所谓的代理人不给予所谓的代理权,即所谓的不认可,他们不会感到失去任何东西——最初是其概念性法律关系的效力是否被代理人认可。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从被代理人的角度来看,如果他们将来赋予代理权,那就叫做认可;如果他们将来不给代理权,那就叫做不认可。但是,如果从代理人和对方的角度观察同样的问题,被代理人的认可是否成为其之前创建的概念性法律关系是否最终有效的附条件。因此,我们认为,非表见代理制度以外的所有无权代理都可以视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对于这一结论的证明,我们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努力:对于恶意表现的前一种情况,即对方知道代理没有代理权,从对方的角度理解为有条件的法律行为,不难理解。由于对方知道代理没有代理权,为了使其行为在未来达到有效的法律效力,有必要附加条件——授予代理权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此外,这种制度安排也可以通过合同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权代理人的违约责任。但对于恶意的另一种情况,即对方应该知道代理没有代理权,从对方的角度理解为有条件的法律行为,似乎有点牵强——应该知道的潜台词是告诉对方事实上,不知道代理没有代理权,但应该知道的法律标准也应该知道。由于当事人在法律上知道,实际上不知道,在创建概念性法律关系时,不可能向无权代理人提出法律行为附加条件的要求?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法律行为附加条件可以分为约定附加条件和法定附加条件。约定附加条件可进一步分为明示附加条件和默示附加条件。在知道的前提下,约定附加条件;在应该知道的情况下,它是法定附加条件。由于应该知道是法律上的知道,它几乎与实际的知道相同,所谓的法律附加条件与默示附加条件具有相同的形式,即附加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可以分为善意交易对手和恶意交易对手。为了保护善意的交易对手,法律建立了一个表达代理制度来帮助他们;在交易对手善意的情况下,所谓的所谓的被代理人没有认可权和撤销权的制度安排。因为正是代理人的一些疏忽导致了表达代理制度的应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考虑如何保护对方的利益。与此不同的是,在恶意的情况下,将传统法律理论认定的被代理人的认可权转化为附加条件是合理的,既符合客观现实,又符合利益平衡。如果可以的话,基于制度依赖的未确定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格的法律行为。这样,未确定的法律行为在理论和制度设计上就消失了。
未确定的法律行为涉及法律理论基础和立法文本设计,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选择上,我们都发现它是不同的。基于对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选择的认识,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被选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具有违法自治精神。私人行为,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当有效。违反公共利益的,应当无效;违反他人利益的,可以撤销,只有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销权。将未成年人的行为规定为有效的目的是好的,但与可撤销制度相比,其立法技术与这一目的的实现存在差异。
与此相关,伴随着无权代理制度、无权处置制度、法律理论和立法文本认为,被代理人、原所有人(处置权人)有权承认无权代理人和无权处置人的行为。这种理解或规定显然是站在无权行为人的立场上的。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看,将其理解为合格的法律行为并非不可能。
当我们这样做时,我们在法律行为概念项下对所有这些问题进行了综合研究——可以撤销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权代理人和处罚人的行为可以附加条件。这项研究的结果是否正确,是否对立法和司法有意义,需要观察和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