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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试验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时间:2022-02-27 21:1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大陆法系人体试验侵权责任
1.法国。法国《人体试验受试者权利保护法》规定了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赔偿责任。根据本法的规定,负责人是试验的发起人,受试者无权向发起人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诉讼,但这并不排除发起人在承担责任后向其他有过错的人追偿。受试者应当证明其在人体试验中受到损害,损害与试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过错问题上,区分治疗试验和非治疗试验。在对受试者没有直接利益的非治疗试验中,发起人应当承担试验对受试者造成的任何损害,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试者具有一定治疗利益的治疗试验中,法律推定发起人对试验造成的损害可以免除举证责任。同时,发起人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为辩护理由,其责任也不会受到受试者在试验任何阶段退出试验的影响。
2.德国。德国在人体试验侵权责任领域没有特别立法,主要适用于医疗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在医疗过失的情况下,原告需要证明医疗行为缺乏应有的水平,造成损害,被告有过错。如果医生不能提供相应的医疗文件,可以推断原告的主张是确立的。在故意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未经原告同意的医疗行为。受试者的损害是由未经许可使用的药品或医疗产品造成的,可以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主张无过错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使用人工基因产品造成的,受试者可以根据《基因工程法》主张无过错责任。当试验与放射性物质有关时,受试者也可以根据原子能法主张无过错责任。
3.荷兰。在荷兰,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8年制定的《人体试验法》(Bio-medicalresearchinvinghumansubjectsact,简称WMO)。本法第七条规定,试验投资者和主持人共同对受试者负责,既不能限制也不能提前免除。人体试验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受试者需要主张并证明受试者没有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未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是可归责的,与受试者的损害后果直接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了相当大的因果关系,赔偿范围包括受试者因试验造成的死亡和身体伤害。根据《荷兰民法典》第6-98条,在判断因果关系和损害范围时,损害的性质和责任是显而易见的。根据《荷兰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体试验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在于原告。当然,法院可以根据特别法的规定和公平的需要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来说,由于实验者的专业优势,法院将要求增加实验者的举证责任。
4.立陶宛。立陶宛《生物医学实验伦理法》(2000年制定,2004年修订)是欧盟国家的一项新的人体实验立法。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医学实验的发起人和主要实验者应当对受试者因实验而造成的健康损害。死亡和非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它能证明损害与医学实验无因果关系,或者是受试者故意造成的。投资者和主要实验者在实验中造成的健康损害。死亡或者造成的财产损害应当按照《患者权利及其健康损害赔偿法》和《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赔偿。根据本条款,立陶宛对人体实验的赔偿责任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实验者或发起人对受试者的损害是否有过错,只要实验对受试者造成损害,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文还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试验的发起人和实验者,要求他们在举证实验与受试者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此外,发起人或实验者还应承担免责受害人的故意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