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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法律概念的明确性通常有三种方法

时间:2022-03-03 21:4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民事立法的下一阶段是加快人格权法的制定。[1]个人信息商业化是制定该法律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个人信息,中国大多遵循大陆法律体系的传统,在个人权力下进行研究。个人信息商业化实际上指向了个人权力的商业化。笔者认为,个人信息商业化应区分直接和间接的个人信息。两者在商业化机制和保护路径上存在很大差异。作者愿意给出一些建议和慷慨的建议。
直接和间接的个人信息。
(1)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在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和地区立法中有不同的标题,包括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信息隐私和个人信息。事实上,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不同的概念主要来自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使用习惯,这本质上并不影响法律的内容。除非有必要引文,否则本文将使用个人信息的概念。
法律概念的明确性通常有三种方法:概括主义、列举主义和示例主义。个人信息的定义通常概括或示例,但无论哪一种都强调个人信息的直接或间接识别。德国《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概括者个人信息是指任何关于识别或识别自然人的属人或事物的信息;例如,台湾省《个人信息保护法》(2010年5月26日修订)规定,个人信息:指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家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记录、联系方式、财务状况、社会活动等可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作为识别或可识别、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是可识别和可识别的基础。
(2)个人信息直接间接延伸。
个人信息的识别是指着个人信息可以与信息主体建立联系。因此,识别主体的手段对识别能力至关重要:专家可以通过互联网IP找到信息主体,但普通人很难做到;DNA识别可以从人体组织中锁定信息主体,但一般手段无能为力。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95/46/EC)陈述第26段作为最重要、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立法,指出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合法的识别主体,强调识别主体的一般性;同时,强调识别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笔者认为,在识别标准中,应借鉴上述规定,强调识别主体和手段的一般性。
根据是否直接识别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可以直接划分为间接个人信息。直接个人信息可以通过单一信息识别信息主体,无需与其他信息结合;间接个人信息难以识别信息主体,必须与其他信息相结合。一些学者认为,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等独特性属于直接个人信息;性别、身高、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医疗记录、基因、性生活、犯罪记录、联系方式、财务状况、互联网记录等可归因于间接个人信息,必须通过多个信息或信息片段的串联比较,才能与特定的个人身份联系。
笔者认为上述延伸划分存在问题,直接个人信息识别特征应具有一定的显示,强调普通人可以使用一般手段识别、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虽然独特,但缺乏显示,如果一组数字不与其他信息串联,特别是与名称结合,往往没有识别价值,识别时尚需要信息数据库或其他个人信息,因此应属于间接个人信息。同样,如指纹信息,虽然DNA信息与信息主体具有唯一的对应性,但由于需要特殊的识别主体或手段(识别专家、识别仪器),也不应属于直接的个人信息。一般来说,直接的个人信息只包括个人姓名、肖像、特殊的身体形象、声音等,其余的信息一般都是间接的个人信息。直接的个人信息对应于传统的精神人格权利;间接的个人信息权利应属于一般的个人权利。虽然所有个人信息都与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包含人格利益,但面对商业化,直接和间接的个人信息有很大的不同,这就是划分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