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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格权制度的建设有什么错误?
时间:2022-03-12 23:0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制度不和:一种方法论视角。
德国人创造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已经传入中国大陆仅20年了。这种地道的泊来品具有独特的民族气质,在被仔细审视之前就成为中国民法学界研究的宠儿。有一段时间,关于一般人格权研究的文章和关于汗牛的文章表达了类似的声音:一般人格权有助于完善中国人格权制度。[5]然而,一些学者严肃地指出:到目前为止,中国民法理论中对一般人格权的各种立法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这一概念的错误理解。[22]那么,中国人格权制度的建设有什么错误呢?
关于我国人格权制度的构成,大致有两种表述:一是人格权制度由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组成,即一般理论;另一种理论是,人格权制度由抽象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组成,包括一般人格权。人格商业使用权和自我决定[18],这是一个新理论。无论哪种主张,构建中国人格权制度的方法不超过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思维方式;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思维方式。前者是解释方法,后者是归纳方法。解释方法和归纳方法是人类获取知识的基本方法。
(1)在演绎法下构建中国人格权制。
演绎法遵循的基本逻辑是:从提前规定的上层概念或事物入手,运用一定的演绎方法,建立构成概念或事物的体系。一个逻辑公式是:a→a1.a2.a3.a4.a5...an,其中:a是需要建立一个系统的事物,也就是关于事物规则性的上层概念,a1.a2.a3.a4.a5...an是构成概念或事物的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毫无疑问,a1.a2.a3.a4.a5...an是构成概念或事物体系的亚概念或子事物。与上层概念a相比,它们是具体的概念或事物。因此,a和a1.a2.a3.a4.a5..an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逻辑运动的起点是上层概念或事物A,终点是an。在解读方法中,最关键的不是上层概念A,也不是a1.a2.a3.a4.a5..,而是an。因为如果an是一个具体的概念或事物,所有的组成部分,那么上层概念A是一个完整和封闭的系统;相反,如果an没有耗尽所有组成部分的具体概念或事物,那么上层概念A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所有的组成部分都能耗尽,这涉及到人类对自己理解的信心。
通过演绎构建人格权制,我们应该遵循这样一种逻辑关系:人格权是上级的概念,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待人格权。其中,最重要的是等待人格权,这相当于逻辑公式中的安全。等待人格权应该是什么样的概念?
(2)在归纳法下构建中国人格权制。
归纳法遵循的基本逻辑是:从事先发现的具体概念或事物入手,运用一定的归纳方法,得出需要构建系统的上层概念或事物。逻辑公式是:a1.a2.a3.a4.a5..an→a,其中:a1.a2.a3.a4.a5...an是构成概念或事物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a是需要构建系统的事物,也就是关于事物规则的上层概念。毫无疑问,a1.a2.a3.a4.a5...an是构成概念或事物系统的亚概念或子事物。
用归纳法构建概念或事物系统的逻辑运动的起点是an,终点是需要归纳系统的上层概念或事物a。在归纳法中,最重要的不是归纳系统的上层概念或事物a,也不是a1.a2.a3.a4.a5..,而是an...的逻辑运动的起点。
用归纳法构建人格权制的逻辑关系与解读法恰恰相反:正是因为我们拥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我们才能构建人格权制。其中,最重要的是平等人格权,这相当于逻辑公式中的安全。平等人格权应该是什么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