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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人格权是人格的法律状态

时间:2022-03-12 23:0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很多人否认人格权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中是独立的,但没有人否认中国民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是构成人格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学者制定的民法典草案中,还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中。然而,随着对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理解和深入的理解,我们发现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理论中最特殊的权利。它的存在给学术界带来了更多的争议和混乱。为了完善人格权制度计划,未来中国民法典不应采用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的法律属性:民法生的宪法权利。
(1)罗马法中公私兼顾,公大于私的人格。
人格权是人格的法律状态。法律人格是罗马法的创造,是指生物人被认定为法人的地位。一般来说,法律人格包括三种身份:自由、公民和家庭。同时,如果你有这三种身份,你的法律人格;缺乏任何一种身份都会导致人格下降。人格已成为生物人和法人之间的分拣机,使生物人只有通过选择才能上升为法人的制度效果。因此,具有人格的人相当于具有法律赋予的所有特权:选举权、选举权、祭祀权、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没有人格的人,无论经济多么富有,都只是法律上的工具。
罗马法熟练运用人格制度,规范社会成员。通过自由身份,将所有生物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前者是自由人和统治阶级;后者是违反自然和他人所有权的人,是统治的对象。拥有自由身份是生物人最大、最有价值的身份。自由身份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在公法中,反映了阶级统治的划分;另一方面,它以否定的方式反映在奴隶身份中,以人为对象反映所有权是私法的。
通过公民身份,将所有自由人分为公民(我们的家庭,城市邦人)和非公民(其他人,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员,相当于现代社会中的无国籍人员)。罗马法中的公民实际上是被一个城邦认定为城邦人(即我们的家庭)的人。用现代语言描述他们是具有国籍的人。因此,这里的公民是今天的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说,萨维尼正确地看到了公民身份的公法性[3]。
通过家庭身份,所有有生物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自权人是享有家庭权利的父亲,他是由父亲控制的家庭或奴隶。当时,罗马的社会结构不是个人和城邦之间的二元模式,而是家庭和城邦之间的二元对抗。从表面上看,交易主体是作为个人父亲质上,父亲代表家庭行使父亲的权力,家庭被剥夺了交易资格;不仅如此,家庭结婚的意愿也应该得到父亲的同意。因此,罗马法描述的法律主体形象实际上是父亲代表家庭从事交流的集体主义形象。父亲的集体形象在交易中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个人(包括家庭和奴隶)远未走出家庭,活跃于社会。
这样,在构成人格的三种身份中,自由就是公私身份,公民就是公法身份,家庭就是私法身份。公法身份宣传城邦政权掌握在谁手中,谁是自己的人;私法身份宣传父亲关门行使自己管理的人的权力,原则上城邦不得染指。从表面上看,自由身份踩两艘船会让人认为法律人格的性质是公私的一半;事实上,自由身份涉及城邦阶级的划分。说穿了,这是一个与城邦有关的国家体系。如此重要的欺骗决定了腿的大小不同。我们认为公腿大于私腿。
因此,严格来说,罗马法的‘人格’是公法的概念[4]的观点值得商榷。只能说罗马法的人格是公私兼顾,公大于私的概念。
(2)当代法律中的人格:宪法赋予的人的法律地位。
罗马法创建的具有公法属性的人格制度并没有被滴水传播到现在。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构成罗马人格的因素发生了变化:自现代以来,自由不再是一种身份,而是一种普遍的价值,在古典自然法的孕育下,人生自由的卢梭概念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心中,奴隶制度被废除;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理解的,罗马法中的公民概念已经完全成为现代法中的公民;家庭(家庭)解体,家庭走出父亲的权威,家庭成为伦理主导的社会细胞。这样,后来法律从罗马法中继承的人格实际上就是宪法确认的国家公民在法律中的地位。虽然构成人格的身份因素发生了变化,但人格本身所反映的人格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本质内涵并没有改变。因此,19世纪大陆法律的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