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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主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吗?
时间:2022-03-17 23:1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毫无疑问,自由作为自然人的基本人格利益受到民法的保护。然而,在具体的人格权模式下,自由应该表现出哪些权利值得探讨。
身体自由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应该是毫无疑问的。这里所谓的身体自由是指身体行动的自由,即身体行动不受非法约束或阻碍的权利[38]。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权利主要由公法规范,不应纳入人格权制度。
与身体自由相对应的是精神自由,其外在表现是意义决定自由。一些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39],一些学者甚至将婚姻、合同和遗嘱自主权视为人格权[40]。笔者认为,上述权利的本质是保护自然人意义决定自由,因此人格权法对决定自由的意义作出了一般规定[41]。
性自主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吗?所谓的性自主权,是指人们在遵守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前提下,独立表达自己的性意愿,独立决定是否实施性行为,以何种方式实施性行为,实现性欲而不被他人强迫和干涉的权利。[42]从内涵上看,性自主权的意义决定了自由的范畴,但在社会观念上,性自主权已成为一种特殊的人格利益,因此有必要进行特别确认。(注:一些学者将性自主权与贞操权结合起来,这可能不合适,因为贞操一词的常见含义与性自主权不一样。
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应备的最低社会地位,并得到他人的最低尊重,即成为一个人,尊重他人(黑格尔语)。人格尊严不仅关系到人们的主观认知,也关系到人们应该得到的社会评价。因此,它具有丰富的内涵。因此,人格权的诞生也呈现出多种形式。
1.平等权。
人格平等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平等就没有尊严。因此,平等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平等权是指同一人受到同样待遇而不受歧视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平等权的建立对遏制或消除日常生活和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生理歧视和区域歧视具有积极意义。
2.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道德和才能的一般社会评价不受不当贬损的权利。名誉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对名誉权制度的价值(独立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没有争议。值得讨论的是:(1)荣誉权和名誉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一些学者认为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43];一些学者认为荣誉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44],另一些学者认为荣誉权具有身份权和人格权[45]的双重属性。笔者认为,虽然荣誉不是自然形成的对自然人的社会评价,而是一种标签的组织评价,但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外部评价(社会评价),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声誉。对荣誉的保护可以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不需要另设名称(荣誉权和民法身份权更有趣,很难将其视为身份权)。对此,一些学者持否认态度,认为名誉感是极其脆弱的权利,容易受到他人侮辱的伤害。完全保护它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46];名誉感作为一个人的自我评价,没有外部评价标准,很难用名誉权制度来保护[47];一些学者将名誉权定义为精神完整权,并将主观名誉(自尊或名誉感)纳入名誉权保护范畴[48]。笔者认为,主观名誉或自尊是人格尊严的重要方面,民法不应以极其脆弱为由保护(否则,侮辱不构成侵权吗?),但主观名誉的保护已超出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外部评价)。因此,在实践中,只能根据人格权法的一般规定作为其他人格利益来保护。
一些学者认为,信用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主要原因是信用在商品经济和社会中对自然人的人格具有重要价值,信用权确实具有声誉权。两者的性质不同,因此有必要进行特别的法律保护[49]。保护[49]。笔者认为,所谓信用,是民事主体履行承诺,特别是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任和评价。作为一种综合评价,声誉实际上涵盖了经济能力和偿付能力的评价[50],因此信用本质上仍属于声誉的范畴。所谓信用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手段难以区分声誉权,因此没有必要独立存在。
3.隐私。
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51],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平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知道、收集、使用和披露。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从非独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到独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发展过程,人格权法已成为对隐私权的共识。
自然人的人格标志主要表现为姓名和肖像。它不仅是自然人与他人不同的外部标志,也与人格尊严有关。因此,它应该受到民法的保护。(注:一些学者认为声音权也应该受到保护。姓名权和肖像权是自然人的姓名和肖像排除他人非法干预和不当使用的权利。如上所述,肖像权作为非财产权和姓名权,其本质在于姓名和肖像的排他性和不可侵犯性。姓名和肖像的商业使用(即所谓的公开权或商业权)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