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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被继承人父母晚年生活的保障属于赡养范畴

时间:2022-03-17 23:1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父母和配偶的继承顺序应重置。
(1)父母不得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
中国现行的《继承法》将父母、配偶和子女列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反映了受死后支持理论影响的立法指导思想,混淆了继承和支持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在过去,在中国公民财产较少的社会条件下,这些规定可能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然而,当公民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显著增加时,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当一个人有自己的年轻一代直系血亲时,他通常希望把财产留给年轻一代直系血亲,而不是旁系血亲。当父母被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父母继承的财产很可能最终通过父母转移给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这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规定父母的继承顺序后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在中国的传统民间习惯中,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由其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继承。当死者有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时,父母一般不继承他们的遗产,这种继承习惯中国《继承法》实施以来的几十年里没有改变。为此,建议在修订《继承法》时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然而,反对这一点的学者可能认为,将父母规定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违反了中华民族尊重和爱老人的传统美德,不利于父母晚年生活的保障。如上所述,这混淆了继承和赡养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由于被继承人父母晚年生活的保障属于赡养范畴,应按照赡养制度解决,不涉及道德问题。继承法还可以为被继承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通过建立适当的遗产制度和先取权制度。
(2)配偶作为特殊继承人,不得固定其继承顺序。
如果血亲继承人的继承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那么配偶的继承权来自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是所有其他亲属关系的基础,在正常情况下,夫妻关系在情感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相互依赖。当配偶一方死亡时,死者通常希望先把财产留给另一方。因此,配偶是世界各国或地区最重要的继承人,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配偶的继承地位日益提高。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以配偶为特殊继承人,没有固定其继承顺序。他(她)可以与一些或所有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其继承份额取决于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越高,配偶的继承份额越低。相反,血亲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越高。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当配偶和子女一起继承时,其继承份额为二分之一;与直系亲属一起继承时,继承份额为三分之二;与兄弟姐妹一起继承时,继承份额为四分之三。[3]《瑞士民法典》规定,配偶与直系卑微亲属一起继承时,继承份额为二分之一;与父母继承人一起继承时,继承份额为四分之三;无父母继承人时,配偶取得全部遗产。[4]台湾省民法规定,配偶与直系卑微亲属一起继承时,应当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与父母或兄弟姐妹一起继承时,继承份额为二分之一;与祖父母一起继承时,继承份额为三分之二;无血亲继承人时,配偶取得全部遗产。[5]与中国有关立法规定相比,哪一个更合理?作者认为,如果配偶作为特殊继承人,不固定其继承顺序,他(她)可以与所有或部分血液继承人一起继承,根据血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确定的制度更合理。首先,夫妻关系不同于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不可改变的,夫妻关系是可变的,可以比任何血缘关系更亲密,也可能是敌人,就像陌生人一样。在婚姻关系稳定性下降的社会环境下,配偶绝对排斥血液继承的所有遗产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其次,作为特殊继承人,配偶可以根据与配偶继承的血液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液关系合理确定配偶的继承份额,既能照顾血液继承人的利益和感情,又不损害配偶的利益。如果父母被确定为第二个继承人,则绝对有必要将配偶定为特殊继承人。否则,当死者没有孩子时,所有的遗产都属于配偶。一旦配偶再婚,其财产将进入另一个与被继承人无关的家庭,但被继承人的父母、兄弟姐妹一无所获。这一结果不仅使被继承人的血亲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而且一般不符合死者的愿望。
与配偶继承权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利益得到保障。由于种种原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越来越多,包括年轻人、老年人和有孩子的人。公众舆论逐渐宽容和接受这种同居行为。如果同居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死亡,根据现行法律,另一方只能在共同生活期间获得共同创造财产的一部分。这对保护生存一方,特别是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利益非常不利。笔者认为,法律不应对这一普遍存在的现有社会现实视而不见,而应作出应有的回应。将这类人员遗产酌情给予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一种更合适的解决方案,但应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给予的条件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