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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继承和分支继承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2-03-17 23:1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孙子女的继承地位和代位继承。
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孙子女未明确列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年轻一代直系血亲继承。因此,学者通常认为孙子女是代位继承人,而不是法定继承人,这引发了代位继承权是代表权还是固有权的争论。
代表权理论也被称为代位权理论。代表权理论认为,代位继承人是代位人的代表,是代替代位人的继承地位。因此,代位人的继承权是代位人继承的基础和基础。代位人失去了继承权,其直系卑血亲无代位,不能继承。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旧民法和德国普通法采这一主张,但意大利新民法和德国普通法已经放弃了代表权理论,改变了固有权理论。[8]中国继承法采代表权理论。[9]固有权理论认为代位继承人是基于其固有权利而继承的,而不是基于代位人的继承地位。因此,当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代位继承人可以根据其固有权进行继承。意大利新民法、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台湾省的民法都采用了这一说法。根据法国1972年1月3日的固有权理论。[10]固有权说,它符合传统习惯,反映了人类繁殖和继承的需要,也符合被继承人的愿望,因此由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继承法采用。1997年,作者写了一篇文章,批评代表权说,代表权说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中国传统的民间继承习惯。根据民法原则,自继承人死亡以来,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消除,以主体资格为基础的继承预期权也被消除,继承的法律地位不再存在。因此,无论代位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还是丧失继承权,其代位人都不能根据实际不存在的法律地位继承。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原本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但在其父母(母亲)生存时,根据亲属优先的继承原则不能继承。当亲属和其他亲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其固有继承权时,代位继承人可以基于其固有继承人的资格和份额。既能有效克服代表权理论的理论缺陷,又能使法律规定与民间传统习惯相一致。
从制度上看,代位继承是一种基于亲属继承和分支继承两种继承制度的制度。没有亲属继承和分支继承,就不会有代位继承。所谓亲属继承,就是在血亲继承人中,继承顺序不是按亲属等方式划分的,而是按亲属划分的。例如,第一个顺序是儿童及其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第二个顺序是父母及其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第三个顺序是祖父母及其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亲属继承的特点是按亲属划分继承顺序。前一亲系所有成员的继承顺序在后一亲系继承人之前。只要前一亲系中有一人继承,后一亲系的人就不能继承。所谓分支继承,就是在一个亲系中,根据孩子的数量划分几个分支,每个孩子及其后代都是一个分支。遗产按分配给亲属,而不是人。在每个分支中,亲属优先等待亲属的原则继承。如果一个亲属等近者先于被继承人,他年轻一代将死亡或丧失。如果所有的继承顺序都是按照亲戚和其他距离划分的,就不会有代位继承。亲属继承和分支继承体系证明了代位继承人的资格,并证明了代位继承人是基于其固有的继承权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通过代位人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代位人丧失继承权,不影响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在德国、法国、瑞士、美国等一些国家,所有的继承顺序都适用于代位继承,在这些国家的继承范围很广,即所谓的有血的地方有继承权。有些国家有限制,如日本,代位继承仅限于儿童及其年轻一代的亲属、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在这些国家的继承范围相对较窄。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决定了继承人的范围,而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最终取决于立法政策。
综上所述,各国国继承立法中,血亲继承基本上采用亲属继承和分支继承制度,而不是按照亲属等方式划分继承顺序。例如,儿童和父母是一流的直系血亲,但绝大多数国家规定儿童及其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这里,不仅作为一流直系血亲的子女的继承顺序在父母之前,而且作为二等直系血亲的孙子女,甚至作为三等直系血亲的重孙子女的继承顺序也在父母之前。原因是孙子女和重孙子女属于子女及其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这种亲属是第一继承顺序,而父母及其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则是第二继承顺序。叔叔、婶婶和侄子(侄子)的子女都是三等旁系血亲,但在承认他们是法定继承人的国家,叔叔和婶婶的继承顺序在侄子(侄子)的子女之后,许多国家承认了侄子的继承权。这是因为侄子(侄子)的孩子属于父母及其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而叔叔和婶婶属于祖父母及其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而前者属于第二继承顺序,后者属于第三继承顺序。归根结底,原因取决于被继承人的意愿。如上所述,被继承人总是希望自己的财产在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中继承,而不是流向旁系。在没有年轻一代直系血亲的情况下,我们也希望尽可能地将财产留给靠近我们血缘关系的旁系血亲。亲属继承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使遗产的继承最大限度地满足被继承人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