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德国侵权法中的法律利益概念
时间:2022-03-17 23:2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什么是法益——当代德国学者的观点。
德国学者的观点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法益是指生命、身体、健康、自由。
拉伦茨和卡纳里斯在谈到上述保护对象时认为,虽然它们也有归属效率和排除效率,就像所有权一样,但它们不是主导权,因为这里没有一个与主体相对的。外部主体的对象可以归属于主体——就像物体可以归属于所有权人一样;因此,它们通常不被称为权利,而是法律利益。[13]多伊奇,阿伦兹说:我们称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生存利益为法律利益。虽然它们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它们可以保护所有他人,但它们并不是绝对的权利。这是因为它们原则上不能转让。[14]梅迪库斯,劳伦茨说: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不能被理解为主观权利。只有当人们能够区分主体(权利主体)和对象(权利主体)时,人们才能说这是第82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但生活和身体并非如此:它们是不可分割的人的特征。[15]一些学者没有解释,直接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列出的保护对象分为两类,或称为法益(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和权利(所有权和其他权利),[16]或法益和绝对权利。[17]
第二,法益是指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有受保护的对象。
也就是说,法益是指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等权利。
费肯杰,海内曼说:第823条第1款列出了以下绝对受保护的法律利益: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和其他权利。[18]《艾尔曼民法典评论》将第823条第1款项下的所有受保护对象统称为法律利益,并称该款项为法律利益导向条款。[19]人不再讨论第823条第1款下的所有受保护对象是什么,而是直接在法律利益或法律利益侵权的标题下列出所有受保护对象。例如,帕兰特民法典评论列出了受特殊保护的法律利益侵权项下的所有六个受保护对象。[20]福克斯将法律利益侵权作为第823条第1款要求权的组成部分,包括六个受保护对象。[21]
综上所述,暂时做以下两点分析:
首先,可以非常清楚的是,德国侵权法中的法律利益并不意味着权利以外的利益。相反,法律利益是权利(我们所谓的)内的一个概念。如果采用第一种观点,法律利益仅指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四种传统的具体人格权,而其他人格权(如名誉权)不包括在内,则不包括所有财产权和身份权。这是一个比我们所说的权利要小得多的概念。如果采用第二种观点,法律利益的范围相对较广。由于此时包括其他权利,而其他权利现在包括限制物权、知识产权、专属亲属权等,因此可以认为此时的法律利益具有更广泛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内容。但它仍然不能等同于权利,因为债权不包括在法律利益的范围内。[2]因此,第二种观点大致相当于我们所说的法律利益的概念。但无论如何,德国民法中的法律利益只能在权利范围内,小于权利范围内。在中国目前的研究中,所谓狭义上的法律利益,包括所有权利利益,都不是德国侵权法中的法律利益概念。
第二,德国民法中的法律利益到底是什么意思?是权利(或绝对权利)还是生存利益?是仅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还是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这必须继续研究。在这里,真正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争议?这只是一场不必要的概念纠纷,还是包含着深刻的历史、立法、理论和实践背景?
德国学者之前提到义法律利益的一个正式原因是,这些生存利益不能与主体分离或转移。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我们也可以认为,毕竟,《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是《侵权法》的基本规定,本条所做的区别应具有侵权法的意义。而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在保护侵权问题上,与所有权没有区别。不能转移和难以价值化,只导致这些生存利益计算赔偿有点困难,但不是没有办法;在责任方面,生存利益和所有权没有区别。可以看出,所谓的生存利益不能与主体分离,不能转移的原因,是非常正式的,这背后一定隐藏着什么神秘,否则何劳拉伦茨、卡纳里斯、梅迪库斯、多伊奇、艾瑟这些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