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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越来越明显

时间:2022-03-21 18:5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人格权的商业化理论可以有效地保护基因的财产利益。
随着人类基因研究的深入,人类基因在遗传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器官移植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价值。那么,如何保护这种基因财产的利益呢?笔者认为,基因的财产利益也可以纳入人格权的保护,利用人格权的商业理论。原因是:
首先,任何人格权的对象都不能完全脱离某些物质表彰或载体。在人格权法体系中,实际上是通过保护物质载体来保护人格利益。例如,生命和健康的权利依赖于人体、纪念品、住宅和其他私人物质或空间。同样的侵权行为,从物质的角度来看,我们看到的是侵犯财产和法律利益的问题;从精神或人格的角度来看,我们看到的是侵犯人格和法律利益的问题。人格和法律利益与其物质载体密切相关,因此人格和法律不能完全摆脱对其物质载体的保护。换句话说,人格权法是在保护物质载体时保护其人格价值。基因的本质是记录个人生活信息,法律保护基因,实际上是保护基因表示个人生活特征的价值,这无疑包括财产价值。
第二,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越来越明显。人格权本质上是一种以精神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权利。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大众媒体、商业广告和科技的发展,人格权越来越具有财产权的特点。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绝缘的纯粹精神权利,其中包含的经济利益越来越被发现和挖掘。德国现代学者Forkel认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不仅仅是精神利益的内涵,还包括经济利益的内涵。权利人可以通过权利的行使享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些行为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被社会通念所接受,在法律秩序上也应该得到认可[18](P.124)。马俊驹教授认为,随着商品经济关系在整个社会领域的蔓延,越来越多的人的伦理属性开始具有金钱价值。一方面,人们开始控制自己的一些人格价值,就像他们控制财产一样;另一方面,未经我同意控制他人人格元素的现象也出现了。这样,传统民法中人格价值与财产的鲜明对立就开始模糊。拥有人格价值不再像拥有财产那样难以想象[19](P.46)。因此,基因的人格权属性并不排斥基因的财产利益。
第三,人格权商业化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权包括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两部分。财产利益可以商业化使用,成为交易的对象。侵犯该财产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P.283)。人格权商业化理论最初于19世纪由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提出。基尔克认为,一些具体的人格权也是财产权。但当时并没有被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人格权观念的发展和人格权保护的加强,德国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越来越重视人格权商业化[20](P.277)。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在《玛丽莲·迪特里希案》中确认,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具体表现形式不仅可以保护人格的精神利益,还可以保护其财产利益[202]。
第四,虽然人格权可以商业化,但没有必要将其所包含的财产利益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事实上,中国现行立法也认为,财产利益包含在人格权中。(例如,《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公民享有肖像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本文从另一方面确认,未经授权不得商业使用他人的肖像。这格权条款中规定的,而不是在肖像权之外确认独立权。)王立明教授认为,人格权的商业化只会增加某些人格权的内容或权力,但人格权本身的固有属性并没有改变,因此没有必要创造公开权、商品权等新的独立权,但应采用德国统一的权利模式,承认人格权中包含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可以商业化。[20](P.283)基因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作为商业使用的对象,但这并不改变其人格权的本质属性。因此,只要承认基因的经济价值,就没有必要创造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