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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人类个人基因与知识产权的个人有本质的区别

时间:2022-03-21 18:5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财产理论、知识产权理论和人类共同财富理论难以为基因提供有效的基因保护体系。
财产理论注意到,基因具有财产利益,并给予法律保护。其优点是它可以快速利用现有的财产法律利益保护系统来保护基因的财产价值,但缺点是:第一,忽视基因的本质属性。基因的本质是表征个人特征,而基因的财产属性只是基因应用中产生的效应价值,而不是基因本身的属性。换句话说,这种财产利益是基于基因人格属性的应用。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基因的本质属性,通过保护基本属性来保护其财产利益,而不是直接将基因定义为财产权属性,并使用财产权保护系统来保护它。第二,将基因定义为财产权,这将导致具有人格价值的法律利益很容易成为交易对象和物化人格危机。基因信息应用的最终目的是提高生活质量。因此,其应用必须以尊重人格独立、人格尊严和不侵犯人格权为基本前提。基因保护应首先尊重基因的人格属性,避免基因随意成为交易的对象。第三,基于物权的法律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涵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变更,特别是所有权,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内涵进行总结和转移,不能保留。面对人类基因技术衍生问题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财产理论显然缺乏应有的灵活性。[17]第四,将基因作为财产的法律利益受到保护,受害人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因的价值在于基因信息表彰个人的特征。这一特征是人格尊严和人格价值的具体体现。一旦受到侵犯,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理论指出,基因具有个人和财产属性,类似于知识产权的属性,但人类个人基因与知识产权的个人有本质的区别。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类智力的结果,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申请批准,并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基因是天生的,客观的,非人类智力的结果,不受新颖性、创造性、时间、地域的限制。虽然基因信息的发现者对基因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但基因的基本权利来自基因提供者的权利。只有在充分保护基因提供者权利的基础上,才能保护基因信息发现者的权利。因此,直接将人类个人基因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不能真正实现基因的核心价值——人格价值。
人类共同财富理论侧重于基因的遗传特征,但遗传只是基因的特征之一。此外,在民法制度中,很难界定共同财富的权利主体。所谓人类共同财富的概念实际上相当于未指明人共享的公共资源。由于无法界定相应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对象的范围,因此在以个人为主体的民法权利制度中没有立足之地,不能通过私法规范和私法自治原则来规范,而只能通过刑法和行政法来规范。因此,在私法领域将基因定义为人类共同财富是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