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在线客服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568476783@qq.com

法律论文

连带共同担保中的连带关系

时间:2022-03-30 22:5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连带共同担保中的连带有两层含义:一是金额上的连带。这是相对于共同担保,即每个担保人对所有主要债务负责;二是履行顺序上的连带。也就是说,每个担保人都有义务首先向债权人履行担保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任何共同担保人首先履行其义务。
连带共同担保中的连带是对共同担保的限制,而不是对担保的装饰。当担保人与债权人是连带共同担保关系时,不排除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不是连带,而是一般担保方式。[9]即连带共同担保中的连带,特别是指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即担保人之间的连带关系(理论上通常称为担保连带[10]),而不是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通常称为连带担保)。连带共同担保成立后,可能存在双重连带关系。一是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二是共同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但不一定存在双重连带关系,因为连带共同担保中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连带关系,应根据其规定和法律规定确定。
就本案而言,2005年7月20日,担保人B、C、丁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规定,担保人B、C、丁为借款人A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主要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参照上述规定,在三担保人与债权人的农村信用合作关系中,三担保人不同意农村信用合作的担保份额,而是同意对所有债务承担责任,完全符合连带共同担保,即担保连带的组成部分,认定为B、C、丁向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同时,担保合同规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即连带担保,即三担保人与债务人A向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而不是一般担保。由此可见,本案形成了双重连带关系:一是乙、丙、丁之间的连带关系,二是乙、丙、丁、甲之间的连带关系。
关于共同保证人追偿权的相关问题。
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和性质。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追偿权是指担保人的追偿权,也称为追偿权,是指担保人在履行担保债务后必须向主债务人要求偿还的权利。[12]《担保法》第31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是担保人对主债务人追偿权的立法体现。《担保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条规定,担保人的追偿权也给予无效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开启了过错责任仍需追偿的先例。[13]
连带共同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担保担保,每个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也有追偿主债务人的权利。此外,由于担保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根据连带关系的原则,连带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存在追偿关系,即追偿权。因此,在连带共同担保关系中,担保人可以享有双重追偿权,可以向主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担保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担保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如果没有协议,平均分担。
关于保证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性质,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它属于债权请求权。[14]该权利属于未来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受到限制,也可称为有条件的权利。所谓的有条件是指以保证人为主的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为停止条件的权利。[15]但对于追偿权是新的权利还是代位追偿权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担保法》第31条,《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2款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追偿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视为新的权利。因此,代位追偿权的解释是一种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