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史上法律行为面临的主要问题
时间:2022-07-01 23:0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法律行为作为法学理论建构的产物,法律行为自产生以来就面临着许多难题。如果忽略那些次要的、边缘性的问题,依斯科尼亚米利奥(R.Scognamiglio)学说史上法律行为面临的主要问题可分为两组:①第一组问题是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②第二组问题是法律行为与国家法的关系。[1]其中,意思主义与表达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贯穿了整个欧洲法律史,但现在讨论两者之间的关系几乎毫无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不通过合同约束自己的意思,合同根本不存在;另一方面,如果一个意思没有表达出来并为对方所知,合同就不存在。[2]此外,意思主义或表达主义关注法律行为的内容(行为人想说什么或表达什么),这种争论也使理论经常忽视第二组问题。[3]对于后一组问题,问题的关键不是内在意义或外在意义,而是涉及法律行为“自身与国家法的关系”是什么问题?这个问题具体表现在国家法中,法律行为只是与其他事件和非表意行为一样的法律事实,还是独立的规范?
这个问题与第一组问题不同,至今仍存在争议。虽然长期占主导地位的理论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法律事实,但也有一些著名学者(如凯尔森、圣罗马诺)[SantiRomano])坚持认为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而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规范,是一种法律渊源。此外,不同一代民法典的表述也不一致,这也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随后的《德国民法典》放弃了这一规定,上世纪中叶《意大利民法典》第1372条似乎表明合同具有法律地位。在中国学术界,虽然大多数人在讨论法律事实时表明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但一些学者简要地从私法自治的角度讨论了法律行为应该是标准化的,[4]甚至认为法律行为既是事实性的,也是标准化的。[5]以下研究将表明,第二组问题是区分法律行为主观理论和客观理论的标准之一。有鉴于此,本文不妨从现有理论入手,寻找争议焦点,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法律行为的规范性。
问题的起源:萨维尼的理论困境
众所周知,萨维尼首次在他的作品中提出了一套完美的法律行为理论。那么,萨维尼对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还是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解释吗?(N.Irti)认为情况恰恰相反,后世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其实已经在萨维尼的上述中出现了。
首先,在萨维尼看来,现代自然法典编纂所依据的法律理论片面强调普遍性,而忽略了“法学”应该具备的历史性,即“历史法并不把法律理解为历史,法律宁愿是历史性的。”[7]然而,康德在形而上学之前就彻底摧毁了古典自然法和理性法的理论基石。他从一个先验出发,认为理性不是启蒙思想家的地方“教导”是的,每个人都能理解理性,符合理性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的合法性和内容存在于个人本身。[8]康德在这一伦理概念的基础上,完成了道德哲学的制度化。这一理论对德国民法典立法者的精神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拉伦茨认为德国民法典的基础在于这个伦理概念,即德国民法典“根据自己的本质属性,人们有能力在给定的可能性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决定自己的存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限制自己的行为。”[9]因此,只有凝聚在行为中的个人意志才能为行为人设定义务或形成法律关系;相应地,外部限制和义务只有得到个人意志的认可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