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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劳动基准上的实体权利的自由
时间:2022-08-18 22:3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实体权利处分协调
由于劳动基准的私法属性要求给予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权利,而劳动基准的公法属性要求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处分其实体权利,因此在处分劳动者实体权利时,应注意救济程序的内在协调。程序的内在协调体现在程序之间的不冲突上,即基于同一实体法的不同程序,在同一程序的不同环节之间合理分工合作,相互顺利衔接,目标一致。作者的具体立法建议如下:
1.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在处理涉及任意性法律规范的事项时,实施无行政强制制裁效力的处理权限。劳动监察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只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确保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防止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在实践中,劳动者要求劳动监察机构处理其投诉,不仅包括强制性法律规范,还包括任意性法律规范。因此,劳动监察机构可以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作出具有行政强制性制裁效力的处置决定;同时,建议劳动监察机构共同处理用人单位的其他行为。当然,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违反任意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作出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制裁效力的处置决定,并允许当事人进一步寻求处理劳动争议的救济程序。
2.给予劳动者在处理劳动争议阶段处分劳动基准上所有实体权利的自由。基于一般法理,当事人对自己的任何权利都有一定的处分自由。即使法律强制规定当事人处罚的权利,只要这种处罚是完全自愿的,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应当允许。因此,虽然劳动基准上的实体权利是合法和强制性的,但劳动者仍然享有一定的处罚自由。当然,这种自由处置权应局限于劳动争议的处理阶段,并排除在劳动关系建立和运行阶段等其他阶段,防止弱势劳动者被迫与用人单位妥协,接受低于劳动基准的条件。此外,我国有关法律还明确规定,处分权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民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事实上,即使是否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也是由当事人独立决定的。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当事人当然有权决定是否上诉、起诉、放弃、和解。事实上,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劳动者应该知道如何处分劳动基准上的实体权利对自己最有利。以最高工作时间为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关于最高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在劳动争议处理阶段,劳动者最希望得到的不是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而是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和合法加班时间的部分可以获得额外的加班费或赔偿。限制劳动者获得额外加班费或赔偿的权利(包括和解权利),对劳动者不是很有利,最终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得到他们想要的。当然,劳动者在劳动基准上的实体权利并不否认劳动监督机构对用人单位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