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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特殊侵权行为中的替代责任人

时间:2022-09-19 22:4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网络侵权主体类型分析
在侵权行为中,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相比处于特殊地位:诱导、促进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者监督他人侵权行为的权力和能力,对损害承担特殊侵权责任。具体来说,这些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帮助侵权人共同侵权。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基于主观关联的共同侵权也被称为“共同正犯”侵权人包括实施人、教唆人和帮助人。[6]大多数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这些规定明确说明了帮助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和侵权责任性质,总之:(1)帮助人是共同侵权人。[7]基于行为的共同性,虽然几个行为人有不同的行为,但每个人(实施者、教唆者、帮助者)的行为都是共同侵权的一部分。(2)帮助人视为连带责任人。“在整个欧洲,每一个共同加害人都可能被判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8]在美国,“连带责任适用于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几个侵权人的共同行为造成同样的损害,二是几个侵权人的独立行为造成同样的损害”。[9]在共同侵权中,帮助他人认识到直接侵权的存在,并实质性地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帮助他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不仅是对自己的过错(帮助侵权)负责,也是对他人的侵权(直接侵权)负责。
2.特殊侵权行为中的替代责任人。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替代责任(vicariousliability),是指对他人侵权造成的损害或者对本人管领物品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大陆法律体系的传统中,这是一种基于特殊侵权是一种基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可能发生在对他人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在没有过错但仍要负责的情况下。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与对自己不当行为的责任不同。前者在罗马法上被称为“准私犯”[10]后者被学者称为“真正的侵权行为法”。[11]对人的替代责任和对物的替代责任,作为对人的替代责任“准侵权行为”后来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严格意义上的替代责任是指对他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英美侵权法创立的制度。[12]后世侵权立法,或标名“替代责任”(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或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特殊责任形式”(如内地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是指对他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如监护责任、雇主责任、安全责任等。[13]在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责任人是典型的间接责任主体,与侵权行为人表现为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身份关系;同时,责任人有权控制、管理或约束侵权行为人,其责任不是基于过错的存在,而是基于自身控制他人侵权行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