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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公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2-11-26 23:1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1引言
当今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从熟人社会向诚信社会转变的过程。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证明方式,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信托作为社会诚信发展的产物,在我国逐渐被接受。因此,公证与信托密不可分,遗嘱信托公证作为涉及财产和人身权益的公证事项,也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接受。我国立法中关于遗嘱信托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主要包括《公证法》、《继承法》、《信托法》等。遗嘱信托公证有其鲜明的特点和方式。
遗嘱信托公证业务相关概述
2.1信托公证的重要性
信托起源于罗马时代的法律签署,在罗马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运用不同。信托的英语是Trust,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信托来自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它既是一种金融方式,也是一种财产管理方式。信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根据信托的英语单词,我们可以看到真相(英语)True)是信托(英语Trust)而且,我们再根据,“信托”从汉语的角度来看,“信托”由“信”和“托”两个字的组成,也说明先有两个字,“信”,才能“托”诚信是信托的基础。信托是一种信用委托,是委托人根据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罚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在荷兰举行的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全面完善不同信托制度的概念,人工使用不同的管理计划和管理条约,全面实现收益人最大利益的信托处理。完成信托事务所需的相关法律程序是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行为。完成这种信托行为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完成,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但委托人自己单方面的遗嘱信托也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信托行为。信托的目标是客户选择通过信托实现的目的或期望。信托财产可以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可以通过信托行为从客户转移到受托人,遗嘱信托甚至包括一些权益。公证作为实现社会诚信的法律手段,在保护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遗嘱信托公证可以充分体现立遗嘱人的意志,防止纠纷[1]。
2.遗嘱信托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目前,虽然遗嘱信托在我国尚未得到广泛应用,但其发展空间非常广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先富起来的人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因此这些对遗嘱信托有着迫切需求的大量潜在客户群体,使得遗嘱信托在我国有了生存的土壤。近年来,许多公民到公证机构申请遗嘱公证。一些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遗嘱信托的要求。他们希望自己的财产或事业在一百年后仍能正常运行,一些人甚至申请公益性遗嘱信托。遗嘱信托的受众正在扩大。
2.3遗嘱信托公证的特点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提前将财产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应用和支付,并在遗嘱中详细说明。遗嘱生效后,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财产管理制度。立遗嘱人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实现死后财产管理、子女规划等。公证机构是由国家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行使国家证明权。同时,公证机构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成为遗嘱信托的执行人。遗嘱信托公证的特点是:一是通过公证的证明能力最大限度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义;公证机构是法定证明机构,在受理每一起公证案件时,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和意义,判断公证事项是否可以受理。二是通过加强公证文件的证据效力,防止纠纷,避免遗产问题引起的纠纷。第三,公证遗嘱在各类遗嘱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遗嘱。有几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终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终遗嘱为准。”这些都确立了公证遗嘱最高效规则。
3、遗嘱信托公证审查及注意事项
3.1.遗嘱信托公证审查
在现实社会中,遗嘱的有效实现是遗嘱人订立遗嘱的主要目的。遗嘱信托公证的价值也体现在保证遗嘱生效的前提下。因此,公证机构在审查遗嘱信托的公证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继承人是否有能力建立自己的遗嘱信托,即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继承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其遗嘱信托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使遗嘱信托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第二,当被继承人设立自己的遗嘱并作出遗嘱信托时,他所做的相应意思表示是否是他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会受到胁迫或威胁。第三,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信托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被继承人所处分的财产不能为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否则无权处分,基于这部分财产的遗嘱信托无效。第四,受托人是否具有受托资格。《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因此,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受托人的资格。遗嘱信托的立遗嘱人对受托人资格有特殊要求或者法律、法规对受托人有特殊要求的,公证机关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第五,关于受益人的要求。《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必须确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否则信托无效。因此,公证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益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
3.2遗嘱信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现在遗嘱信托公证事人了解遗嘱信托公证,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证明机构,具有相应的客观性、公正性,参与遗嘱信托可以发挥公证的优势,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因此公证机构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注意审查当事人设立遗嘱信托的目的。目前,立遗嘱人设立遗嘱信托的主要目的是在死后继续实现其意志。公证机关应当注意,立遗嘱人设立遗嘱信托的目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遗嘱信托公证应采用书面形式。《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采取书面形式。”遗嘱信托也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设立。三是公证机关对遗嘱信托公证内容保密。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对公证遗嘱严格保密。立遗嘱人活着时,除依照程序申请外,其他人不得查询或获取公证信息,公证机构应当妥善、严格保管遗嘱信托公证文件,加强遗嘱保管的重要性宣传。
4结语
综上所述,遗嘱信托公证越来越受欢迎,已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时尚。遗嘱信托公证作为一种遗嘱公证,可以实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防止诉讼,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顺利实现其信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