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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转运的含义

时间:2021-10-22 09:06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转口,是相对于直通运输而言的一种运输中转方式,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利用这一模式可以较好地节省运营费用,更加合理地配置运输资源,更加灵活地切换航线运力,使国际交通网络更加灵活地切换航线运力。
对于信用证业务,43T这一项中所规定的“允许/禁止转船”是一条需要集中注意的条款,它对运输作业方式和特定运输单据的发放标准有一定的限制。
对于这一点,出口商应严格按照UCP(统一信用证惯例)及有关文件规定,从转运定义标准和单据显示两个方面准确认定,合理安排运输方式,才能满足运输效率与结算安全的双重要求。UCP600是国际商会修订的,适用于海运、空运、多式运输和公路、铁路、内陆水运几种运输方式下的转口,并对涉及文件的审查提出了要求。
转运的含义
基于UCP600和ISBP的解释说明,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转运的意义并不相同。
"第20款b,"(海运)中转系指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从一只船卸下货物,然后装上另一艘船;"ISBP(2007)第104款补充,"如果卸载和重新装载在两个港口之间,则不被视为转运。"
"第19款b.""(多式运输下的)转运是指从信用证规定的从接收地或装运地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并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不论这种运输方式是否不同);"ISBP(2007)第79款作了补充说明,转机是在多种运输方式中进行的。
"第23款b,""(空运方式下的")转口是指从一架飞机卸下货物,然后装入另一架飞机,由信用证规定的起运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ISBP(2007)第145款对此作了补充:“如果卸载和重新装入两个机场之间,则不被视为转运。”
"第24款d,""(公路、铁路、内陆水运方式下的")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发送或运送地点与目的地之间的运输期间,以同一运输方式从一种运输工具再装入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
此外,UCP600第21款针对不可转让海运单,也定义了转船的含义,由于第20款“海运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第21款均属海洋运输范畴,不同之处在于单据本身能否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而对于转运的意思两者都完全一致,因此没有必要区别对待。
从上面UCP600中阐明转运含义的条文可以看出,在确定在不同运输方式下是否发生转运时,判断要素主要有两个方面:
1.转船所需的卸载、重装行为是否发生在指定的起始地和目的地之间。如果是这样的卸货,重装行为不在这个范围内发生,那肯定不构成UCP600所谓的转运,只有在此段范围内的卸货,重装行为才可能构成转运。
2.卸货、重装行为前后的运输是否涉及多于一个运输方式,以及运输工具多于一个。以下所述的几种可能性是:A.前后和后的运输方式相同,运输工具相同;B、前后中.
A情形应理解为,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只对同一种运输工具所作的一种调整,这种调整可能是由于实际运作中海运、空中运输期间在中转地的积载而产生的,理货行为;铁路,公路运输中转的检验,换装;因其始终由同一运输工具承运,且不影响全程运输的一致性和一致性,因此,不应视为转运。
B情形是否构成转船,应依据所采取的运输方式而定。通过对UCP600有关条款的引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海运、航空、公路、铁路、内河水路运输等,就构成转运,因为这几种运输方式下的转运构成都需要进行卸载,重装行为前后运输方式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不构成该运输方式下的转运。
C情形必然构成转运,更确切地说,构成多种运输方式下的转运。由于全程运输包括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因此,它本身也是多式运输的一个显著特点,因此,正如ISBP(2007)第79款所述,“在多种运输方式下,转运是可能发生的。换言之,多式运输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在多式运输模式下进行转运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