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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进境物品进口税制度的改革建议
时间:2021-11-28 22:14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根据我国进境物品进口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进出境物品和进出口货物的划分标准要进一步明确。对进口和出口商品,应当区别对待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出口商品。在个人自用物品方面,国际上普遍采用简化和便利通关原则,对个人自用物品实行相应的简化征税制度也是一种必然选择。重点是如何区分非商业性商品和商业性商品所采用的可操作标准。尤其对于进出境物品合理数量的界定,应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其次,在课税制度的设计上,物物原则应该统一。虽然进境物品进口税适用三税合一的税率,但在税率设计上,不宜使商品税率高于同类型货物三税合一的税率,否则是不符合征税原则的。就完税价格的确定原则而言,物品和货物的估价依据和原则也应尽可能一致,即,应优先确定其基于实际成交价格,避免采用主观任意的价格。就税率的确定、完税价格的确定以及物项的分类而言,也要根据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协议和所作的承诺来确定。
三是对我国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进行改革和完善。进境货物的完税价格确定过程中,可优先考虑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即合法有效的发票价格)。但如纳税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成交价格证明,则可根据海关总署规定的《进境货物完税价格单》中的价格进行计算。这种方式既考虑了进境货物的实际交易情况,又考虑了税收负担的公平与人性化管理,也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海关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四是对入境货物的免税范围、免税限额或限额进行及时调整。鉴于其个人自用性质,可适当增加其免税限制或限制,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对“不可免税商品”范围进行调整。举例来说,对于个人自用电视、照相机、电脑、电话机等日益成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可以改变全部进口税的办法,在免税范围内对进口税进行调整,而超过免税限额的,则征收进口税。
五是《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境物品清单》、《进境物品清单》等。对进口品进口税税率的调整,应尽量与进口品和代征税率的变动保持一致,并按照“低即高”的原则,按照“低不就高”的原则调整进口品税率。关税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也可考虑进行定期调整,例如每年年初进行一次调整,或每季度调整一次,并及时对外公布实施。进口税制要素及时调整,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缓解纳税人和税收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对抗。
六、对邮寄入境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还应规定免税限额或限额。当前海关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主要涉及旅客自带入境物品和个人通过邮寄入境物品两个方面。乘客在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有具体规定免税限制或限制,但从2010年9日起,邮寄入境的个人自用物品,不论价值多少,一律全额征税。此种不同入境方式的个人自用物品,其征税规定不同,造成纳税人的税负差异较大,同样违反税收公平原则,应进行适当改革。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对进口和出口货物征收关税进行管理,加强对进境货物征税的宣传。这场关于iPad关税的争论,尤其是商务部的咨询函,反映出中央有关部门对相关政策的认识不一,同时也反映出公众对海关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认识不足。关税管理与征税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海关在对外贸易政策和税收政策中一般是执行机构的角色,因此,为使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形成统一的口径,必须建立海关总署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与此同时,针对进境物品进口税制度的具体规定,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把直接涉及出境人员和消费者利益的相关知识进行广泛宣传,及时消除社会大众对个人自用物品征税的偏见和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