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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以寄售贸易为出口贸易手段

时间:2021-11-28 22:19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以寄售贸易为出口贸易手段,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对于出口商来说也许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对于像家具、花卉、水产、日用品等,特别适用。但一旦市场开放,就应尽快转变为适合商品特点的传统贸易方式经营,稳定市场。由于寄售贸易方式本身决定了出口商将承担巨大的商业风险,这一特点在以下例子中得以充分体现。
2010年11月,我一家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一家日本公司(B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销售合同,出口切花。合同规定:每两周交付一批货物,标准海运包装,每批20'标准集装箱(冷冻箱-Reefercontainer);目的港,寄售费(Handlingfee)是日本港口(不包括消费税)销售额的7%;销售货物款是按最终发票支付的,用T/T方式支付,B公司每月15、30日将A公司汇入;协议期为六个月。经营活动中,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由B公司代为办理,所发生的税费将由B公司垫付,以后在货物销售款中扣除。
从2010年12月初起,A公司每两个星期出货一批,货物运输由锦海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处理,锦海公司安排台湾阳明海运公司的货船运到日本。发货港是厦门,目的地是东京。在2011年2月底之前,该出口项目运转正常:A公司按时交货,货物到达东京港,B公司清关提货。商品顺利销售后,B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向A公司汇出应付款项。
2011年3月10日,A公司价值31.32万元,数量4000枝的鲜菊花分装两只20公尺,再次在厦门完成装船,11日,日本东北海域发生强烈地震。十二日,轮船离开港口,十四日到达日本东京港。
目前,地震给东北地区带来的巨大灾难和影响已开始波及全日本,鉴于这批鲜花将面临销售困难,B公司不接受清关提货,并建议A公司把这批鲜花运回。鉴于在没有其他销售渠道的情况下货品及运费损失,A公司不接受B公司建议,立即通知承运人将货物暂存在东京港口仓库,希望地震灾害影响很快过去,这批货物也可以取得销售收入。但是,直到三月底,灾害的影响不断扩大,本批花销的市值一再下降,与此同时,由于货物的储存费用开始出现,运输商要求A公司将货物的处理方式通知。此后,A公司被告知,这批货已完全失去商业价值。A公司于是与B公司商谈,寻求帮助,B公司表示,由于地震的影响,他们不能再为这批货物承担任何协助处理义务,面对这种情况,A公司束手无策。
因损失严重,此间,A公司多次请求B公司,承运人对该批货物承担部分损失,均被拒绝。三月二十六日,承运人的最后通牒:要求A公司批准对货物进行处置,并承担费用。针对持续造成的费用损失,不断向承运人催促,A公司选择逃避,拒绝支付运费。
2011年6月,承运方代表锦海公司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在这批货物善后处理中所垫付的仓储费、垃圾清理费、劳务费和海运费等共计112,350.00元。
这起案件不仅给A公司造成了整批货物的损失,而且使其面临承运人十多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