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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1-12-06 09:09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除了买方和卖方之外,与CIF合同有关的其他各方,如船舶公司、开证行、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贸易融资的银行等,也可能对货物有保险利益。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如因管货疏忽而使保险标的受损,船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货物的责任就会产生保险利益。为避免风险,船舶公司还可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在付款或承兑后取得单据,如果申请人拒绝支付赎单,开证行可通过处理该单据项下的货物而对其进行处置。若货物遭受损失,则银行的利益将受损。所以,银行对货物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有保险利益。为了避免风险,银行可以通过受让方单独投保或获得索赔资格和保险利益。类似地,在国际贸易中向出口双方提供贸易融资的其他银行也可能以担保物权为基础获得保险利益。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当买方拒绝支付赎单时,银行将无法收回货款,在卖方无力偿还时,银行可以凭卖方背书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以上分析了不同情形下保险利益归属的基础上,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由于CIF合同的卖方承保的海运保险责任期间通常是“仓至仓”,涵盖全程运输,因此,卖方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应自担,以使卖方在货物驶过船舷前或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时,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2.CIF条件下的卖方承保并不是完全具有代买方代办的性质,至少在交单之前,卖方仍对货物有保险利益,并可就运输途中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卖方投保时,应结合货物本身的性质、包装和运输等情况,合理选择保险险别,以避免因投保险别不当而造成不必要损失。
3.保险单的转让应在转让提单前或同时进行。为保证买方的索赔权,卖方在交付单据时,应与提单一同转让保险单,以免因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利益分离而不能提出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