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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外贸合同各条款之间的相互影响

时间:2021-12-09 10:34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对于这一案例的思考和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充满了风险,每个环节考虑得不够周全,都会给出口国造成巨大损失,使国际贸易无法最终实现。但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运输方式的不同对外销合同其他条款的确定有很大影响。对此,出口企业要认真分析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把握其优缺点,并在运输方式和其它条款上做到最优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贸易风险,减少出口商的损失。
首先,熟悉不同运输方式下运输单据的性质和特征。一般来说,我国外贸公司在海运、空运、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中经常使用,在不同运输方式下,对外贸易运单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海上运输方式中,海运提单具有货物收据、所有权凭证和运输契约证明的性质。因此,只要掌握了海运提单,货物所有权就可以得到控制。海上运输提单接收人一栏的填写一般有三种方式:记名抬头、指示抬头和空白抬头。海上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如作记名抬头,并填上外国进口商的姓名和地址,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只有收货人可以提货。当市场不太好,或者发生其它原因,进口商不愿意收回货款的时候,出口商想要向其他客户转售就很难了。此外,当出口商用象征性交付的贸易术语(例如CIF)交易时,也不可能通过单证转让盈利,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单据买卖”无法实现。所以,在海运方式下,开证行一般不接受记名抬头海运提单。
与空运、公路、铁路、邮包、多式联运等方式相比,运输单据不具备物权凭证的特征,因此不能凭票提货,且正本运单与货物同行。出口企业只可向银行议付或托收一份副本。在这个时候,如果收货人栏填上进口商本人,则该提单的正本就直接交给了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根据到货通知将货物提走,本案件就是这样。
所以,在填写收货人栏、信用证方式下,应按照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托收方式下,海运提单要做“凭指示”抬头,其他方式下的运单要填上“××银行转进口商”。
二是洞悉外贸合同各个条款之间的相互影响。对外贸易合同中任一条款的确定,任何一种方式的选择都有一定的相机性质,外贸公司的业务人员必须了解各条款之间的相互影响,了解各合同条款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结果。例如,运输条件的变化,必然会出现合同条款、付款、保险等条款的变化。在海上运输方式下,贸易术语选择CIF时,由于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示意式海运提单既安全又方便,D/P方式托收就能保证货物的控制权,而保险责任则严格遵守“仓至仓”条款,使出口商承担相对较小的风险。但托收所附运输单据仅可作记名抬头,即使选择CIP,也不能真正象征性地交付,因为运输单据不能对货物进行控制,因此与托收相比,信用证支付方式显得更为安全。所以,贸易各方在协商合同条款时,应理清各个条款之间的相互影响,做到不同条款之间的最佳搭配,从而减少交易风险。
三是了解贸易对象国家的各类贸易规则及其差异。就国际贸易而言,只管国际公约、条约、国际贸易惯例来约束和管理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但由于各国在贸易规则、适用法律、文化习惯等方面仍存在着许多差异,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对外贸易要想在政治、经济、技术、社会文化等方面对贸易对象国进行细致、周密的调查研究,迅速发现并充分了解目标国相关贸易运作的不同之处,以便在具体经营业务时更好地融入当地市场,全面考虑当地实际做法,避免增加贸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