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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信用证倒签提单产生的根本原因

时间:2022-01-17 21:38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倒签式提单,是指提单(提单上所写的装运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运日期。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从法学角度分析和研究,认为倒签提单是一方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故意或多方串通作假提单。倒签式提单虽然在法律上存在违约、侵权等问题,但在外贸实务中却屡见不鲜,这很符合我国中小企业贸易现状。为此,结合我国贸易实践,探讨倒签提单交易后,如何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控制风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
一是发货人方面的原因。发货人在签定外销合同后,因国内货源紧张,无法按时组织货源或申请未发皮,货品不能按时集港并不能按时办理出口许可证、商检、报关、港口手续等,已造成货物无法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装运或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为使货物顺利结汇,发货人经常签发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二是运输方原因。由于船舶延误船期、迟于装船期到达港口或虽准时到达,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装船,承运人因自身原因,要求托运人同意其倒签提单。发货人如宣布取消订舱合同,重新租船订舱,将无法按照合同交付给外国公司,从而引起了外国公司的索赔,重新订舱也会增加自己的费用,所以托运人一般会接受倒签提单。
第三,收件人方面的理由。买主有时不能及时办理进口货物的手续,但又不想违反买卖合同或付款变更,重新开立信用证多出的费用,也可能会要求卖方推迟交货,然后再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倒签提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基于信用证支付独立原则。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付款行只负责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表面是否一致,即所谓的“镜像原理”,不负责对货物的检验、鉴别单据的真伪、检查单据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的诚信等。因此,即使提单中批注的装运日期并非实际装运日期,通常只要提交给银行的单证表面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其顺利结算也是倒签提单无法完全杜绝的根本原因。
倒签提单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侵权风险。
1.倒签提单不合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托运人(卖方)违反了装运期限,构成了根违约,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海牙提单”、“汉堡规则”以及我国《海商法》规定:装船货物后,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只有当承运人忠实地履行了法定义务,才能享有免责和限制责任的权利。显然,合理、真实地签发提单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一项强制、隐含的义务。倒签式提单是承运人、托运人的普遍违法行为。
2.犯罪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倒签提单通常是在托运人催促或提出保函的情况下由承运人发出的,也不排除承运人为了多揽而主动倒签提单的情形。对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共同欺诈行为,收货人有义务对其提出共同侵权之诉。为了证明承运人中的欺诈相对容易,买方通过调查或证据保全措施,例如检查航行记录,货物清单、与提单正本有关的大副收据、理货报告、工时表、装运记录和有关的理货单据、有初步证据证明承运人倒签提单后,对其诉前财产进行及时保全。但收货人要追究托运人侵权责任较为复杂,必须证明托运人参与了欺诈。英美日法律不承认担保的法律效力,给举证带来很大困难。在我国,有条件地承认善意保函的效力原则,它构成了受益人(托运人)直接参与欺诈的证据。
3.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其前提是有损失的发生,收货人必须能够提供其所受损害的证明。承销商的损失通常包括:商品跌价损失、连锁违约赔偿等。对收货人财产损害未造成或及时弥补,损害事实难以认定。
4.倒签提单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倒签提单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链”。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倒签提单造成了交货的延误,正是由于交货的延误造成了损害。
㈡违约的风险。
1.发货人有违约风险。如实际装运日期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交单期,有效期,收货人可以凭合同或信用证对托运人提起诉讼。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倒签提单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但并不违背合同约定,合同对装期通常是很长的,如“SHIPMENTFROMMAYTOAUGUST”、“NOTLATERTHAN”。极少数外销合同到期后才能开出信用证。在此情况下,倒签提单不能以违反合同起诉托运人,只能提起信用证诈骗。
2.承运人有违约风险。从理论上讲,提单并非运输合同,而仅以提单为经济合同要件为依据,如果提单并非双方约定的产物,履行在前签发在后等,而实践中则应视提单为合同,应视承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提单条款规定的责任与免责条款。在实践案例中,多数国家把提单视为承运人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只是把提单和运输合同(或订舱单)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冲突法规规定给予其不同地位。也就是,如果提单的内容和运输合同的内容没有冲突,提单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内容与运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运输合同为准。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违反了装船后发出提单的默示条款,因此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另一方违约责任的追究应以双方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由欺诈所缔结的合同无效或可撤消。这样,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提单合同关系是不成立的,收货人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倒签提单下的货物最终装船,承运人违反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承运人对此种根本违约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一般由其承担无效合同责任。
㈢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开证行中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在满足国际贸易支付工具快捷、流通要求的同时,也留下了实体商品可能被破坏的漏洞。仅从法理分析,倒签提单是伪造提单以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属于信用证欺诈,属于信用证欺诈。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困难重重,如果不主动采取信用证欺诈例外措施干扰正常的国际贸易,将给中小企业出口带来更大困难,动摇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主要支付工具的地位,进而影响到整个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法制要维护良好的经济环境与秩序,在审判过程中应考虑裁判是否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这一目标。
在实践中,一般依据是否为实质上的欺诈,是否产生严重后果来掌握信用证欺诈“度”。如卖方为使提单能顺利结清,所涉货物的数量、质量均符合基础合同规定,市场无异常变动,对合同双方所期望的合同目标实现不产生影响,如仅仅错过了船期,收货人没有跌价,违约损失等,这不应被视为信用证欺诈。若倒签提单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使收货人蒙受更大的损失,这就构成了信用证欺诈,这种情况下,可通过法院通知银行停止付款并对承运人和卖方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