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论文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2-01-25 23:34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我国金融业务和监管机构的设置。
当前我国金融业正处在以分业经营为主,尝试混业经营的转折期,中银、中信、平安等大型集团都广泛涉足银行、证券、保险、投资、信托等金融领域,成为混业经营的代表。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仍遵循传统的“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模式,尽管这一模式对我国金融业的规范经营仍是重要的,但其监管仍是传统的重要模式。与此同时,各监管机构在追求权力扩张的同时,也会产生寻租现象。为减少分业监管协调成本,我国不妨借鉴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模式,在现有“一行三会”制度基础上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以调整各监管机构职能上的分歧,更好地防范和处理系统性金融风险。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协调证券、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功能,同时可以避免部门权力过度集中造成效率缺失。
另外,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制定金融市场监管规则,强化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正确处理监管与创新的关系,为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留出合理的发展空间。要做好以下两点:一是要建立我国独立的信用商业评级机构,要使整个投资市场有序地发展,必须有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第二,健全信用信息收集与处理机制,在我国建立充分信息平台。信贷风险控制需要大量的信息,没有信息,就无法进行风险控制。
(二)注重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这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以消费者为重点保护对象,设立专门机构,为我国金融监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伴随着我国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和购买能力的提高,金融业务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发展,只有把重点放在金融经营者的利益要求上,而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才会挫伤其消费热情,令银行发展丧失广泛的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当前,我国尚无类似专门机构来保护金融市场消费者利益,现行商业银行法虽规定了消费者保护准则,但是大多是原则上的规定,不能操作,银行业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还不明确;与此同时,银行业协会和其他自律机构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十分有限。
所以,一方面,国家应该建立专门的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依法对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实施保护,以及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监管。其中要求金融部门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时应及时、准确、全面、充分地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既有利于保护公众权益,促进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又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
(三)加强国际合作,把握机遇,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
面对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任何一国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因此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和紧迫。我们在金融法律、法规中多采用巴塞尔内容,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金融稳定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组织,与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签订了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这为我国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平台。
2008金融危机给我国金融业进一步走向国际化提供了良好的机遇,通过这一机遇,可以增强我国在国际金融领域的话语权,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但是,这都与国内金融环境的改善密不可分。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为开展国际监管合作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这样做不仅能提高国内监管效率,而且能加强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国家的监管者对我国金融和金融监管的信心,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其次,应借鉴和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实践和国际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分析制度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金融行业风险监测分析,为风险预警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