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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诉讼时效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2-02-06 21:12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保险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如果一个诉讼当事人想起诉另一方,他也应该注意起诉的及时性。如果超过诉讼无效,法院将拒绝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权利,时效期限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罗盖特将材料邮寄给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因纳玛(INAMAR)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日期为2006年3月31日,并于2007年1月26日申请增加北美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起诉日期为诉讼时效的开始日期,补充材料的日期不视为诉讼时效的开始日期。货物损坏发生在2004年4月1日,距离2006年3月31日不到2年,不超过诉讼时效。因此,罗盖特在法律诉讼期间行使其权利,应享有赢得案件的权利。在这里,从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法律选择的重要性。如果当事人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如果诉讼失效,罗盖特应遵守其他国家的法律。
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在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我们必须足够重视诉讼时效,否则我们将失去胜诉的权利。在国际贸易中,一旦我们与外国商人发生争议,我们应该及时解决。在必须仲裁或诉讼时,必须注意中国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保险标的物不得重复投保。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原告与北美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关系,涉及货物损失事故发生在保险人北美公司保险责任期间,罗盖特公司因货物损失事故损失,北美公司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北美公司应负责赔偿罗盖特公司的全部损失。然而,案件的最终结果是罗盖特没有得到预期的赔偿。原因是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特征。
理论上,保险活动本身应该是非营利性的。保险费的确定取决于一定的期限、一定的范围、一定的个人风险概率和运营费用;保险公司的利润应来自保险资金的使用。保险合同应当属于补偿合同,即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一旦损失得到补偿,保险人将不再负责赔偿。在本案中,罗盖特已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获得了相应的建设项目保险单项赔偿,无权要求北美补偿贸易公司另行赔偿。
合同的补偿原则是许多人在国际贸易中很容易忽视的原则。特别是当货物经过风险较大的地区时,当事人在与不同不同的保险人协商后,很容易以低保费重复保险货物的现象。预计一旦被保险的风险发生,他们将得到双倍甚至多倍的赔偿,这是不现实的。如果多重保险,其结果只能与罗盖特相同。
虽然案件已经结案,但国际货物保险问题确实值得深思,其教训值得国际贸易从业者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