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论文
可保利益和保险单的转让
时间:2022-02-26 21:00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可保利益和保险单的转让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货物的可保利益与保险单密切相关,经常转让,但在不同的贸易条件下,其转让效果不同,因此买卖双方是否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也不同。本文试图分析和讨论CFR、FOB、CIF、买方在运输过程中拒绝货物的可保利益和保险单转让对买方和卖方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措施,以对国际贸易有利。
可保利益和保险单在CFR和CIF条件下的转让。
在CFR条件下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买方应对销售合同项下的运输货物负责投保。但在这种贸易条件下,由于卖方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买方担心卖方不能及时收到装运通知,这可能会导致保险遗漏。为此,为了在货物装运前及时投保,买方经常委托卖方在出口国投保,然后卖方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一些买方甚至委托他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以争取较低的保险费,然后投保人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在贸易实践中,保险单通常在货物装运后与其他文件一起转让给买方,但由于货物装运后的风险甚至所有权已从卖方转让给买方,即卖方或投保人在转让保险单时不再拥有或损失了货物的可保利益,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该文件的转让无效,导致买方的损失。这与CIF条件下的销售合同不同。在CIF销售合同中,虽然卖方在货物装运后也转让了保险单,但卖方也失去了保险利益甚至货物所有权,但在此之前,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买卖双方已默示签署了保险单转让协议,即卖方必须同时将保险单和其他货运文件转让给买方,因此保险单转让有效。
为防止进口货物在国外装运后因信息传输不及时而漏保或申请保险,在CFR条件下,买方对进口货物的保险可以提前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通常是一种没有总保险金额限制的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将在约定范围内自动承保所有货物的总合同。在本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必须在每批货物装运前后向保险人申报装运货物的详细信息,如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装载船名、航程起止地点、航行日期等,保险人将承保所申报的货物。如果被保险人的申报有遗漏或错误,即使货物已经丢失,只要不是恶意的,事后仍可以更正,保险人仍然按照规定负责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在申报时,货物仍然可以安全到达目的地。在定期预约保险合同下,如果缔约方想终止合同,一般应在合同终止前30天向另一方发出注销通知。在永久预约保险合同下,如果缔约方想终止合同,则应按照注销条款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注销通知。注销条款对注销通知发出日期的规定为:一般保险不得在30天前发出;战争保险和罢工保险必须在7天前发出;美国货物的罢工保险必须在48小时前发出。在合同注销生效前,被保险人仍可继续申报其装运的货物。为满足被保险人分批装运、分批结算、转让保险单的需要,保险人一般在收到被保险人装运货物的申报后签发保险凭证(中国保险公司进出口保险合同),其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可有效转让。中国保险公司通常与进出口保险公司签订长期预约合同。根据进口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买方不需要逐一申请每批进口货物的保险,也不需要填写保险单,而是用外国卖方的装载通知副本代替保险单。每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以CIF进口价格为准,不增加额外的保险费。关于保险,根据保险合同附件海运进口货物保险和特殊费率表,根据买方经营的商品分类列出保险。例如,纺织品和轻工产品保险所有保险和战争保险;金属原材料保险水渍保险和战争保险;如果危险品安装在机舱表面,则增加机舱表面保险等。除保险合同规定的特殊保险外,应逐一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保险费。
此外,当买方投保时,由于买卖双方都在不同的国家,距离很远,如果信息传输错误,买方的投保日期可能在货物装载或交付给承运人后,甚至在投保过程中货物已经在运输过程中损失。根据国际货运保险的惯例,如果货物在投保过程中损失,只要买方的投保是善意的,并且事先不知道,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仍然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相反,如果进口商在投保过程中知道货物损坏事件,则投保行为属于保险欺诈,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知道的,不接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