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论文
保险单能否有效转让取决于三个方面
时间:2022-02-26 21:03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买方拒收货物时,可以保护利益和转让保险单。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有时由于贸易和非贸易的原因,买方可能会合法拒绝货物,并将相关的货运文件(包括保险单)退还给卖方。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是否能有效地将保险单转让给卖方也存在争议。这一问题取决于不同的贸易术语和保险责任。
在FOB或CFR条件下的交易中,买方负责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一旦买方合法拒绝接受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货物的风险将从买方转移到卖方,甚至货物的所有权也可能被卖方享有,因此买方失去了可保的利益。由于买卖双方之前没有就保险单的转让达成协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将保险单转让给卖方是无效的。换句话说,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损坏,卖方不会从买方转让的保险单中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为了确保这种情况的发生,在FOB或CFR条件下,卖方可能需要单独投保责任保险,以分散风险和损失。当然,对于卖方来说,解决这个问题的最F条件下签订销售合同。
在CIF条件下的交易中,当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保险单的转让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负责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投保货物。货物装载后,卖方将包括保险单在内的货运文件合法转让给买方。当买方合法拒绝货物时,虽然货物的风险甚至所有权从买方转移到卖方,但买方失去了可保的利益。但是,由于买卖合同是在CIF条件下完成的,卖方负责投保。当买方行使拒绝合同货物的权利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买方有默示义务,即将与货物相关的文件退还给卖方,包括保险单、提单等,否则买方将失去拒绝权。1979年《货物销售法》第35条还规定了这一默示义务:当货物已交付给买方和买方时,视为买方已接受货物。换句话说,当买方行使拒收权时,如果买方采取与卖方所有权不一致的行动,买方将失去拒收权,视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杨良怡在《国际货物销售》一书中解释说:原提单背书作为‘有条件转让货物权’(conditionaltransfer),当买方后来拒绝接受货物时,货物权将归还(reversion),买方不应与卖方的归还利益(reversionananterst)的货物权利不一致。可以看出,在CIF条件下,当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买方和卖方也达成了一项默示协议,即可以有效地将保险利益和保险单转让给卖方。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保险单有效地转让给卖方,但卖方是否定的。因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目标没有保险利益,在得知损失发生后,不得以任何行为或选择获得保险利益。因此,在货物装载后,保险公司通常拒绝赔偿承保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因为在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之前,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在货物损失时没有保险利益。虽然保险单后来转让给了它,但他不能通过这种行为获得保险利益。但是,在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后,卖方已经获得了保险利益,卖方当然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为了避免买方在拒绝接受货物货物损失的风险,在CIF条件下,卖方也最好在货物装载前承担一定的责任,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能否有效转让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转让人是否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通常取决于风险或所有权的转让;二是不同贸易术语下对货物承担保险责任的承担者;第三,这取决于法律规范和保险习惯。这三者共同影响了保险利益和保险单的转让,最终决定了贸易合同的卖方或买方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害。国际贸易活动复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利益和保险单转让等技术辩护,避免货物损失或损害的风险责任,使国际贸易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作者认为,作为被保险人的卖方或买方应了解上述问题,并对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国际习惯进行深入研究,尽可能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