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检察机关同样面临的“取证难”问题
时间:2021-11-04 16:3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对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从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某一特定案件往往是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只要符合构罪条件,就可以进行刑事诉讼。这类案件实践中经常出现于环境污染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既可选择民事诉讼又可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在管辖问题上并不相同。如网上餐饮这样的案例,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与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而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因此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2.举证责任问题。尽管检察机关在侦查取证方面具有一定的公权优势,但考虑到公益诉讼仍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出现了许多新的诉讼,难度也就随之而来。如环境污染等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等方面都面临技术上的困难,因缺乏相关专业能力,导致实际办案难以开展;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少,或者是鉴定费用过高,造成司法鉴定成本远超预期。一些学者认为,在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时,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由被告“证明自己清白”。3.在调查权利方面存在问题。要想有效地行使权力,并取得预期效果,前提是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作支撑。而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取证难”一直是一种令人头痛的问题,因为涉及到利益关系或者事不关己的心态,往往会让人们感到头痛。但是,也不可否认,在民事诉讼领域,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据进行调查,而采集作出规定是“取证困难”的最大原因。但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中,《解释》第六条①仅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对检察机关调查权的保障措施并未做出规定,也就是检察机关同样面临的“取证难”问题。检察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若有履行配合检察机关侦查取证义务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拒绝履行义务,法律对该如何处理,检察机关如何处理?
(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
1.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笔者认为,对证明责任的承担,应当区别不同类型的案件:一是环境污染案件。检察院应对被告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与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以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其诉前程序等方面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在自己的免责情况下以及两者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二是在食品和药品类案件中。由于此类案件往往受害人很多,因此,检察机关除了违反向被告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外,还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这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外,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证明义务时,除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更好地保障调查权利。责任与义务伴随而生。但是,解释②只有义务,但并未规定不履行所要承担的责任,因此,这种责任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往往使调查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作者认为,既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进行调查的权力,那么对未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也应当承担哪些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