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货运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时间:2021-11-08 17:3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无单放货问题。
无单放货是海上运输中常见的现象。一是货物已到,提单没有到达,为不影响收货人提货,承运人以提单的形式,以善意的方式交付货物。第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为了尽快交货,降低港口费用,提早开始下一个新的航程,把货物轻率地交给它的主观判断。第三,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骗真实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以骗取货物为目的,与提货人合谋将货物放走。
这起案件中,银风公司(SilverWindCorporation)认为收货人是LINSTEK,因此没有单放货。由于LINSTEK公司持有的是LINSTEK公司的二程海运提单(釜山-东方港)和铁路运单(东方港-圣彼得堡),因此,承运人认为收货人就是LINSTEK公司,从而导致无单放货。作为承运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没有放正本的提单,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上海一家进出口公司在“提货不着”时,应当向承运人银风公司(SilverWindCorporation)索赔货物的权利,要求其赔偿无单放货所造成的损失。
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来看,“无单放货”通常被认为是承运人违反了提单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承运人与无单提货人之间确实存在故意欺诈意图,则法院也可以对其进行起诉。无论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提单持有人都可以通过将提单诉诸法庭,维护自身收到货品的权利,时效为一年。遇到无单放货时,虽然可以通过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来补偿损失,但毕竟属于事后补救,而且什么时候能够得到赔偿,也是难以预料的。所以,出口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提前做好准备,避免无单放货。
当出口商负责联系承运人时,只要出口公司与承运人及时沟通,就能避免无单放货。本案件中,上海一进出口公司通过华夏船务有限公司(SilverWindCorporation)确定了承运人银风公司(SilverWindCorporation),上海某进出口公司通过华夏船务有限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该公司与其取得联系,及时掌握货物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而言,付款方式是寄单(T/TATSIGHT;PAIDBEFORESENDINGTHESHIPPINGDOCUMENTS),货物装运后,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及时催促买方电汇货款。这艘船去圣彼得堡需要一段时间,当船一段时间后,发觉对方还没有付清,公司应该认为可能有风险,应立即联系承运人控制货物,交代其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防止变故。然而,本案中的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显然对此做得不够,导致提单在自己手中,物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但却“拿不到”。
如果进口方负责联系承运人,则无单放货的风险就更需要警惕。由于这种情况,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直接接受进口方的指示行事,向其交付货物,就等于把货物交给进口方。出口方应先调查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是否具备在中国合法经营的资格,确定其合法资格后,方可同意交货,以避免货物损失。当货物被送到由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指定的装运港仓库时,应要求该公司出具一份保证书,以便装船。发货后,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不但要提供正本提单,而且要提供保证在目的港放正本提单的担保函,以防止货物无单放货。
(二)在出口保险方面。
在运输过程中,由出口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运输保险。现在,出口保险分为两种,一种是货运保险,一种是出口信用保险。
货运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就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本文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为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s)CIC)中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基本险别和战争险、罢工险及其他附加险;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s,所谓ICC,就是ICC(A)、ICC(B)、ICC(C)等等。这类风险都属于财产保险范畴。现在,多数企业都会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选择投保不同的货物运输险,以便对意外损坏进行赔偿。在这一案件中,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也是如此。不过,如果货物没有损失,只是出口方无法按计划收到货款,保险公司就不负责赔偿。如果出口方希望获得赔偿,则必须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保证其收汇安全而设立的一种非营利政策性保险,它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储备。它对出口企业应收账款进行保险。保险业的风险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而引起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国家动荡而引起的外汇管制。实施出口信用保险,不仅可以转移出口收款的风险,而且还可以获得银行融资、信息咨询等服务,我国很多出口企业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而遭受损失。因此,出口企业应适时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然而,在本案中,如果上海一进出口公司向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是否由于买方未支付货款而提取货物而获得赔偿?回答则是否定的,因为出口信用保险仅适用于商品合法交付给贸易买方而买方不付款的情形。这起案件,货物未依法交付,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仍然持有整份提单,但“提货不到”。这种损失不属于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范围,涉嫌进口方的欺诈。
(三)在进口方欺诈问题上。
在国际贸易中,欺诈比比皆是,有时欺骗率之高令人难以置信。近几年,主要有以下几种欺诈行为:一开始,进口方与国内出口公司签定数笔金额较小的合同,可以顺利实施。骗了中方的信任之后,合同金额变大,支付方式发生了变化,要求货到付款,或者仅仅是预付部分货款的时候才要求发货。货物到达后,轻进口方就以质量不符等理由拒绝付款,重则收货后人间蒸发。就是小利诱在前面,大骗在后面。
这起案件,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之所以中招,是因为对方已预付了部分货款。据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与买方LINSTEK公司签订的销售确认书,上海一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买方预付货款100076.51美元。通常,预付款的部分会让人感到困惑。此外,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还算有一些防备,剩余合同的支付方式为付款寄单(T/TATSIGHT;PAIDBEFORESENDINGTHESHIPPINGDOCUMENTS),该公司认为,对方不支付提单是不可能拿到的,提单是自己手的,肯定会保护自己的权益。恰恰相反,很多东西一旦运往对方国家的地方,很多东西都不能自己决定,所谓“货到地头死”。
防范进口方的欺诈,关键是做好进口方的信用调查。一般说来,有信誉的企业总是注重维护自己的声誉,容易不上当受骗,而骗了别人之后,总不会再犯错误。因此,要事先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商业伙伴的信用状况,挑选好的交易伙伴。若进口商资信一般,又是首次合作,建议进口商在发货前应先付款。货物可在装运前进行检验,并由买方代表检验无误后立即要求付款,以免货物运到对方借口质量问题拒绝付款。